特予敘明
特別加以說明
裁判費
進行訴訟程序依法必須繳納的費用之一,原則上於提起訴訟或聲請時先預納。繳納裁判費是訴訟合法要件,如果不繳或沒有繳足,法院會通知補正,如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或聲請。 例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甲應繳納房屋稅新臺幣60萬元,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甲應該繳納裁判費4,000元。
誘捕教唆
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目的,自己或利用線民挑唆他人犯罪,以便將這個人逮捕或偵辦。可分為兩種,一為創造犯意型誘捕,又稱為陷害教唆,指行為人原本沒有犯罪意思,因受偵查人員或線民的引誘才產生要犯罪的想法。另一種稱為機會型教唆,指行為人原本就有犯罪的故意,偵查人員或線民只是利用機會加以逮捕或偵辦,並不是因為被挑唆才開始想要犯罪的。這兩種作法所形成的法律效果各有不同。
法定證據方法
「法定證據方法」指刑事程序中法律所明定得以做為證據之種類,包括:被告、證人、鑑定、文書及勘驗等。關於犯罪事實的調查與證明,只能以法定證明方法為之。
強制起訴
「強制起訴」為實施對檢察官不起訴之國民參與審查制度(檢察審查會)之日本所採的特別制度,亦即對於經檢察官第一次處分不起訴之案件,檢察審查會倘作成「起訴相當」的決議,交由檢察官再行偵查之結果,檢察官仍再度處分不起訴或遲未起訴時,檢察審查會應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倘再次作成「起訴相當」決議,就有強制起訴效力,法院應指定律師,根據該起訴之決議向法院提起公訴。
生活保持義務
保持其現有生活水準的義務
流押契約
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當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到期,抵押人卻沒有清償債務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的契約。依民法第873條之1規定,此項約定須經過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且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時,負有清算抵押物價值的義務,如果抵押物的價值超過債權額者,就超過的部分應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就不足部分仍得依其債之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
實體裁判
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先檢視形式訴訟要件是否都具備,當案件於形式訴訟要件均已具備時,法院才能以案件實質的內容及法律關係予以審判,此時所作出的裁判就是實體裁判。相對的,若案件的形式訴訟要件有所欠缺,例如欠缺審判權、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等,法院就不能檢視案件的實質的內容及法律關係,僅能以欠缺訴訟要件的理由作出裁判,因此這個裁判就不屬於實體裁判。
候核辦
非裁判書用語,不予解釋。
刑事執行
「刑事執行」,指刑事判決確定後,依刑訴法第457條規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其應執行之內容包括:刑罰(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緩刑及其條件,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及罰金易服勞役)、保安處分及沒收(含扣押物發還)等。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1092 號
因保護令事件,發生多起被害人被殺身亡之憾事,為強化通常及暫時保護令事件審理效能,函請法院切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規定辦理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174 號
當事人就民事訴訟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項本文之規定,應以委任律師為原則,例外依同項但書委任非律師者,審判長宜審酌具體個案情形後為妥慎、適法之處理
法矯署醫字第 11406003140 號
法務部矯正署訂定「醫療人員進入矯正機關安全指引」,並自 114.09.01生效。為強化醫療人員於矯正機關內之執業安全,降低醫療暴力發生風險,請各機關依指引訂定內部執行安全維護相關規範
法律字第 11403509800 號
免除係債權人為拋棄債權,對債務人所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可直接使債權發生消滅之效果。且免除屬無因行為,若免除之原因無效時,亦不影響免除之效力
法律字第 11403509290 號
有關因認定民眾福利身分別資料有誤,致核定民眾輔具補助金額錯誤一案,是否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以及是否有不得撤銷之情事,宜由主管機關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後,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院臺法字第 1141023110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三級毒品之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自 114 年 8 月 27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099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或臨時稅,該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所涉地方稅法通則及地方制度法適用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