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二 節 室內空間、門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室內空間、門窗
國民住宅室內各類空間最小面積及其短邊最小尺寸 (牆中心線為準) ,依左表規定。但採無隔間設計者,不在此限。
國民住宅隔間應與建築結構柱樑配合,相鄰次 (附) 臥室得視實際需要免設隔間牆,廚房及浴廁以配合給排水管路集中配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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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室內之最小淨高度,依左表規定: ┌───────────┬─────────┐ │ \ 尺 寸│ 最小淨高度 │ │類 別 \ │ (公 分) │ ├───────────┼─────────┤ │居 室│ 二六○ │ ├───────────┼─────────┤ │非 居 室│ 二四○ │ ├───────────┼─────────┤ │樑 底 高 度│ 二一○ │ ├───────────┼─────────┤ │整體及設有天花板之浴室│ 二一○ │ ├─┬─────────┴─────────┤ │附│一 如為無樑結構系統者,居室最小淨高度│ │ │ 得以二五○公分為準。 │ │ │二 室內淨高度以採用一○公分之增量為原│ │記│ 則。 │ └─┴───────────────────┘
國民住宅外門窗應附設紗門窗,一般居室之門窗以配合設置氣窗為原則;浴廁用門應設有通氣裝置。 各樓層外窗應具備遮雨功能,其統一裝設遮陽、防風及防護用裝置物者,應符合緊急出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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