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一 節 配置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配置條件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以集合住宅為原則。
國民住宅之配置應適應地形,配合環境,除考慮日照、通風、採光外,並應兼顧視野、私密性及安寧等因素;其為集合住宅者,並應標明基地之使用權屬。
(刪除)
國民住宅之配置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二、集合住宅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二通道間之距離並應小於五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