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四 節 住宅外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住宅外部
沿國民住宅基地之區劃範圍內,得統一規劃設置實牆部分高度在一公尺以下之圍牆或高度六十公分以下之花台等類似設施。
(刪除)
國民住宅出入口或共用出入口附近,應預留供門牌及電力、自來水、瓦斯、稅捐等編號牌裝設之位置。 集合住宅應於各棟外部明顯位置標明棟別編號。
沿國民住宅基地之區劃範圍內,得統一規劃設置實牆部分高度在一公尺以下之圍牆或高度六十公分以下之花台等類似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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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入口或共用出入口附近,應預留供門牌及電力、自來水、瓦斯、稅捐等編號牌裝設之位置。 集合住宅應於各棟外部明顯位置標明棟別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