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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五 節 燃氣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燃氣設備

國民住宅使用天然氣、煤氣或液化石油氣之供氣管路,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室內配管以明管為原則,配管穿通牆壁處,應加保護套管。 二、供氣管應與電氣、電信、換氣等管道間及昇降機之機道分離裝設,供氣管裝置於專用管道間者,應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三、供氣管與低壓電線、接地線,應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電錶、電氣開關,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避雷針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國民住宅燃氣設備之計量表,以安裝於住宅外部為原則;其位置應利於抄表與檢查,並應與冷氣機、熱水器、電氣開關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但不得設於安全梯間內。

未有天然氣供應之國民住宅,應於陽台等通風良好位置預留淨高八十公分以上之瓦斯鋼瓶放置空間,並預留供氣配管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