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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四 節 廚房及浴廁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廚房及浴廁設備
第 72 條

國民住宅廚房地面,應裝置水封式地板落水盤。但廚房地面可直接排水至外陽台者,不在此限。 廚房爐台位置上方牆面,應預留排油煙機排氣孔,並視實際需要裝設可直接排至室外之排氣管。

第 73 條

國民住宅浴室內應有洗臉盆、浴缸 (浴盆) 或淋浴設備,及供應冷熱水配管等設備。 前項設備與牆壁或樓板接觸處應有適當之防水處理。 浴室地面應裝置水封式地板落水盤,樓地板面應對防潮、防水、防滑妥善處理。

第 74 條

國民住宅廁所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節水沖水馬桶,小便器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廁所內應設置洗手盆。但緊臨浴室或其附近設有盥洗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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