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三 節 陽台、屋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陽台、屋頂
國民住宅陽台地面應低於室內地面至少三公分,並應有適當之排水坡度;陽台供洗衣及曬衣使用者,應附設曬衣設備,設置洗衣用水槽或預留洗衣機位置,應設給排水設備;裝設瓦斯熱水器者,應配合給水、熱水及瓦斯等配管位置及熱水器之排氣空間。 陽台欄杆應符合安全需要,其統一裝設防護及植栽用裝置物者,應符合緊急出入之需。
國民住宅屋頂應有防水、防熱處理,並應有適當之排水坡度。 屋頂突出物、各類設備及裝置物等應互相配合設置,並加強安全維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