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六 章 住宅設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住宅自用面積 (不包括公用及陽臺面積) 依左表規定: ┌────┬──────┬──────┬──────┐ │ \面積│ 標準面積 │ 最小面積 │ 最大面積 │ │類別\ │ │ │ │ ├─┬──┼──────┼──────┼──────┤ │ │甲種│九二平方公尺│八六平方公尺│九九平方公尺│ │ │住宅│ (約二八坪) │ (約二六坪) │ (約三○坪) │ │住├──┼──────┼──────┼──────┤ │ │乙種│七九平方公尺│七三平方公尺│未達八六平方│ │ │ │ │ │公尺 (約二六│ │宅│住宅│ (約二四坪) │ (約二二坪) │坪) │ │ ├──┼──────┼──────┼──────┤ │ │丙種│六六平方公尺│五九平方公尺│未達七三平方│ │單│ │ │ │公尺 (約二二│ │ │住宅│ (約二○坪) │ (約一八坪) │坪) │ │ ├──┼──────┼──────┼──────┤ │位│丁種│五三平方公尺│四六平方公尺│未達五九平方│ │ │ │ │ │公尺 (約一八│ │ │住宅│ (約一六坪) │ (約一四坪) │坪) │ ├─┴──┼──────┼──────┼──────┤ │單 身│ │ │四○平方公尺│ │ │ – │ – │ │ │住 宅│ │ │ (約一二坪) │ ├─┬──┴──────┴──────┴──────┤ │附│一 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 │ 不受表列規定之限制。 │ │ │二 為因應實際需要興建其他類別之住宅時,應報經│ │ │ 內政部核准。但自用面積以不超過一一二平方公│ │記│ 尺 (約三四坪) 為限。 │ └─┴───────────────────────┘
國民住宅公用面積,扣除地下室面積後 (機電機房除外) ,與自用面積比,依左表規定: ┌─┬──────┬────────┐ │樓│五層樓以下 │小於百分之十八 │ │ ├──────┼────────┤ │層│六至十四層樓│小於百分之二十五│ │ ├──────┼────────┤ │數│十五層樓以上│小於百分之二十八│ ├─┼──────┴────────┤ │附│公用面積包括樓梯間、昇降機間、│ │ │共用走廊、大廳、屋頂突出物、機│ │記│電機房等。 │ └─┴───────────────┘ 因基地狹小或其他特殊情形限制,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不受前項表列規定之限制。
國民住宅室內各類空間最小面積及其短邊最小尺寸 (牆中心線為準) ,依左表規定。但採無隔間設計者,不在此限。
國民住宅隔間應與建築結構柱樑配合,相鄰次 (附) 臥室得視實際需要免設隔間牆,廚房及浴廁以配合給排水管路集中配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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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室內之最小淨高度,依左表規定: ┌───────────┬─────────┐ │ \ 尺 寸│ 最小淨高度 │ │類 別 \ │ (公 分) │ ├───────────┼─────────┤ │居 室│ 二六○ │ ├───────────┼─────────┤ │非 居 室│ 二四○ │ ├───────────┼─────────┤ │樑 底 高 度│ 二一○ │ ├───────────┼─────────┤ │整體及設有天花板之浴室│ 二一○ │ ├─┬─────────┴─────────┤ │附│一 如為無樑結構系統者,居室最小淨高度│ │ │ 得以二五○公分為準。 │ │ │二 室內淨高度以採用一○公分之增量為原│ │記│ 則。 │ └─┴───────────────────┘
國民住宅外門窗應附設紗門窗,一般居室之門窗以配合設置氣窗為原則;浴廁用門應設有通氣裝置。 各樓層外窗應具備遮雨功能,其統一裝設遮陽、防風及防護用裝置物者,應符合緊急出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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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陽台地面應低於室內地面至少三公分,並應有適當之排水坡度;陽台供洗衣及曬衣使用者,應附設曬衣設備,設置洗衣用水槽或預留洗衣機位置,應設給排水設備;裝設瓦斯熱水器者,應配合給水、熱水及瓦斯等配管位置及熱水器之排氣空間。 陽台欄杆應符合安全需要,其統一裝設防護及植栽用裝置物者,應符合緊急出入之需。
國民住宅屋頂應有防水、防熱處理,並應有適當之排水坡度。 屋頂突出物、各類設備及裝置物等應互相配合設置,並加強安全維護設施。
沿國民住宅基地之區劃範圍內,得統一規劃設置實牆部分高度在一公尺以下之圍牆或高度六十公分以下之花台等類似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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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入口或共用出入口附近,應預留供門牌及電力、自來水、瓦斯、稅捐等編號牌裝設之位置。 集合住宅應於各棟外部明顯位置標明棟別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