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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八 章 郵政匯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郵政匯兌第 一 節 通則

各級郵局及經指定之郵政代辦所均辦理國內匯兌業務。各局所開發及兌付匯票之種類、匯費率及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各級郵局均辦理國際匯兌兌付業務,但匯出匯款以指定者為限。

國際匯兌以與當事國約定之貨幣為本位。寄往國外之匯票或由國外寄來之匯票,其外幣金額由匯款局或兌款局依當日中央銀行或其授權機關公告之牌價折算。其未兌而退回之匯票亦同。

第 二 節 普通匯兌

國內普通匯兌分為普通匯票及高額匯票二種。 各級郵局及經指定之郵政代辦所均得開發及兌付普通匯票。但汽車行動郵局得不辦理兌付。 高額匯票限指定之郵局辦理。

高額匯票如由航空或限時匯寄,除交付匯費外,須加付航空或限時費。 匯款人同時匯交同一受款人之多張高額匯票,其加付之航空或限時費,按一件計收。

匯款人於匯款時聲明索取受款人簽章之收款回執者,應加付回執費,其數額與收件回執費同。匯款人同時匯交同一受款人之多張國內匯票,得合成同一回執,按一張付費。 匯款時未交付回執費,如須查詢或補取回執者,應按規定付費。國際匯票匯款人申請補取回執時,郵局得以已兌匯票作成影印交付之。國際匯票匯款人事後僅能申請查詢,由兌款局之有權簽署人在查詢單上註明原匯票兌付日期,不得申請另補回執。

匯款人在原匯款局還退回匯款時,其匯費及附收之回執、航空、限時等費用,不予退還。

匯款人購買匯票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匯款局辦理。 一、填寫匯票請購單連同匯款之匯費一併交匯款局。 二、匯款局掣給之匯票及匯費計數單,當場閱無誤後,自行將匯票封裝,作掛號或報值信函交寄,不得交郵局人員代為封發。如匯款係信匯或國際匯票,匯款局祗掣給匯費計數單,匯票由匯款局直接寄發。 三、匯往日本及香港以外地區之國際匯票,其受款人姓名地址,除以中文填寫外,並附譯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

受款人兌取匯款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兌款局辦理: 一、在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簽名兌取或匯款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者,均應出示身分證件。 二、兌款局認為須查驗封寄匯票之原信封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即交驗,必要時,並得留存原信封。 三、兌款局認為有保證之必要者,受款人應出具保證。匯票退回匯款人領還匯款者,除應交還匯費計數單或提供其他證明外,並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數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每張匯票之匯款人或受款人均以一人為限。 匯款以受款人親領為原則,如受款人不能親至兌款局兌取匯款時,應在匯票背面蓋妥印章後,將身分證及匯票一併交代領人代領,代領人亦應在匯票上簽名或蓋章並出示其身分證件。代領高額匯票,兌款局並得要求加具保證。

郵政匯票經受款人交由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者,須匯票送達兌款局,對受款人簽章與匯票上所載受款人姓名相符後,即予兌款,視為正當給付,免除核驗身分證件。 郵政匯票經匯款人指定索取回執者,提出票據交換時,受款人應將回執簽章後,隨同匯票,一併交兌款局。 郵政匯兌以匯票為憑,受款人應妥慎保管,如有遺失,而被他人持至郵局窗口或提出票據交換致被冒領時,郵局不負任何責任。

兌付匯款之金額,普通匯票依票面所書數目與撕裁示數表所撕出之數字定之,兩者不一致時,依較少數目先行兌付,查明後辦理。高額匯票及國際匯票之票面大寫金額與複記金額不符者亦同。

匯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暫停兌付: 一、高額匯票與匯票對據金額不符。 二、匯票上之號碼、金額、郵局戳記、受款人姓名、撕裁示數表等,有任何一項被塗改或污損致無法辨認。 三、匯票之紙張厚薄、顏色、郵字底紋或暗記與樣張比較有顯著之差異。郵局暫停兌付時,應說明事由,並將匯票交還受款人或留存匯票給與收據,暫停兌付原因消失後,即通知受款人到局領款。

匯票有效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國內匯票自開發之日起六個月。 二、國際匯票依國際匯票有效期限及查詢期限一覽表之規定 (見附表 (三) ) 。 國內匯票未在有效期間內領款者,原匯票人或受款人得憑匯票申請展期兌付。未申請展期兌付者,郵局應通知匯款人到局領回匯款。匯款人未到局領回者,自匯票開出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匯票作廢,匯款歸入國庫。 國際匯票經外國退還者,郵局應通知匯款人到局領回匯款,匯款人未到局領取者,自有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匯款歸入國庫。 (備 註:附表 (三)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2 頁)

匯票發現污損時,匯款人或受款人應即檢同污損匯票函送匯款局或兌款局查明照兌或補發副匯票。

匯票遺失時,匯款人或受款人應檢同匯費計數單向匯款局或兌款局聲明掛失,經查明未曾兌付者,得按情形依照規定納費請求補發副匯票,原匯票作廢。 副匯票之兌付,須取具保證,高額匯票限舖保。但領副匯票後,發現原匯票者,仍在副匯票簽名或蓋章,連同原匯票交郵局按規定手續兌款,免具保證。

高額匯票對據未到時,兌款局得以電話向匯款局查證後付款。

匯票匯款人申請撤回或更改受款人姓名地址時,應按規定付費並交驗匯費計數單或具保證。但國內匯票更改姓名地址以通匯地方為限;國際匯票更改姓名地址以同一兌款國為限。 前項申請,如相關匯票已由兌款局投交或兌付時,其申請失效。郵局應即通知申請人,所付費用不予退還。

國內匯票之查詢期限及其資費,準用國內郵件查詢期限及資費之規定;國際匯票之查詢期限及其資費,分別依國際匯票有效期限及查詢期限一覽表(見附表 (三) ) 暨郵政匯兌資費表之規定。

第 三 節 電報匯兌

電報匯兌限指定之郵局辦理。 電報匯票除付普通匯費及電報匯票手續費外,並加付電報費。 匯款人得另付電報費,將其致受款人之簡短附言併在郵局所發電報內,隨同電報匯票交付受款人。

匯款人購買電報匯票時,應填寫電報匯票請購單,連同匯款及應付之費用交匯款局,並將所給之匯費計數單查驗保存,作為查詢之憑證。

受款人兌取電報匯票時,應在匯票背面簽名及蓋章,並出示身分證件。必要時,兌款局得要求受款人出具保證。

匯款人在原匯款局領還退回電報匯票匯款時,其匯費、手續費及電報費不予退還。

電報匯票自開發之日起,以三個月為有效期間。

電報匯兌未規定事項,準用普通匯兌之規定。

第 四 節 送現匯兌

送現匯兌限指定之郵局及郵政代辦所辦理。匯款由兌款局所以現金按址送達受款人。

匯款人購買送現匯票時,應填寫送現匯兌請購單,連同匯款及匯費交匯款局所,並索取匯費計數單存查。 送現匯票由匯款局所逕行封寄。

送現匯兌得由匯款人加付限時費、航空費,匯票按限時專送、航空處理。

受款人領取送現匯款時,應在匯票指定位置簽名或蓋章,簽名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並當場點清匯款。

送現匯兌未規定事項,準用普通匯兌之規定。

第 五 節 郵政禮券

郵政禮券分賀、奠二種,其面額由交通部核定

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辦理發售及兌付郵政禮券業務。 郵政禮券發售時,每張另收成本費,其金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郵政禮券應加蓋發售局所郵戳,並由主辦員一人蓋章,始為有效。 購買郵政禮券需要證明者,得向發售局所索取證明單。

郵政禮券一律憑券兌付,不得掛失。如有污損塗改或可疑之處,郵政局所得暫停付款,並比照普通匯兌之規定處理。

郵政禮券自發售之日起,滿三年未兌領者作廢,券款歸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