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自農民開始提繳之日起至農民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停止提繳或農保退保之當日止。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