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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筆:名稱 1・條文 13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3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四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檢舉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金:
…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資料:
(一)自然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及…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檢舉案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二款以上違規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檢舉獎金:
一、檢舉違規情形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依據網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提出檢舉。
三、…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檢舉案件裁處罰鍰後,經受裁處人提起行政救濟者,應俟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 檢舉案件受裁處人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期滿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並追回已發給之檢舉獎金:
一、提供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為偽造或變造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隱匿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應予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複製或閱覽。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及發給檢舉獎金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規行為依下列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應以實收罰鍰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十,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提撥之經費,應支用於下列業務所需用人相關費用、業務費及軟硬體設備等用途:
一、辦理不動產廣告銷售、聯合稽查、相關定型化契約與其他相…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依本辦法發給之檢舉獎金及提撥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任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一條之四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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