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11 筆
法官法第 46 條預覽 ↗
法官審級調動之限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1 條預覽 ↗
訴訟前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裁定前,如有急迫情形,事實審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據認定為被告持木棍所擊,並說明得心證之理由,應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之範圍,不得指為違背法令。 (三) 所謂證據法則,係指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所應遵守之法則而言。法院採為認定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 (五) 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又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法則所不許。 (六)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之 8預覽 ↗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或經法院專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依原判決所為證據上之論斷,足認其證據調查之聲請,事實審法院縱曾予以調查,亦無從動搖原判決就犯罪事實之認定者,不得以其未予調查,指判決為違法。 二 上訴人在原審曾辯稱其在警局之自白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貳 認定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凡判決未載理由、所…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3 條預覽 ↗
參 第三審法院自為判決減少發回更審 依我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所列各款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為加強第三審積極之功能,避免案件發回過多,應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3 條預覽 ↗
九條第二項規定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者,不在此限。 事實審法院違反第一項、前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第四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法院之民事庭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5 條預覽 ↗
九十五 (舉證責任與起訴之審查) 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
法院辦理民事調解暨簡易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貳 簡易訴訟程序 一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由法院依職權核定之。其價額之多寡,與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攸關,務須切實審核,第二審法院並應為公平適當之覆核。 核定訴…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