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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44 筆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測謊者(以下簡稱受測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測謊,指由受過測謊專業及實務訓練,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之人員(以下簡稱測謊人員),利用測謊儀器,記錄受測人之生理反應,以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或警察機關查訪等相關資料,認有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測謊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測人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實施測謊之理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測謊時,得由機關內測謊人員自行為之、委託測謊人員或具有測謊人員之醫療、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測謊機關(構))為之。 測謊人員…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委託測謊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供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構)參考: 一、受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居住處所、學歷…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測謊人員於受理委託後應即排定測謊日期並通知原委託機關,由原委託機關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測謊人員於實施測謊前後,得與觀護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人…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測謊人員依專業判斷,認為不宜實施測謊時,應即通知觀護人。受測人拒絕接受測謊時,亦同。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測謊完成後,測謊人員、測謊機關(構)應製作測謊報告書,函覆原委託之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測謊報告書應載明測謊時間、地點、使用技術、結果及實施過程所得…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修…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經觀護人命其接受採驗尿液者(以下簡稱受採驗人),依本辦法規定。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地方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 地方檢察署於必要時,得將尿液採驗業務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採尿人員執行尿液採驗,應注意受採驗人之身體安全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與檢驗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驗之正確及運送與保管之安全,地方檢察署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觀護人經綜合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保護管束執行情形及矯正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後,得命受採驗人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尿液採驗。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受採驗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報到時,應接受採尿人員查驗身分。 二、於採尿人員發給之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之正確欄位簽名。 三、採尿時,不得攜入個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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