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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5 筆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當事人或關係人,如附表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3 條預覽 ↗
案件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調查程序進行中,得申請閱卷範圍以本會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附表二)所列資料為限。但經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以其受僱人或律師為限,並應向本會提出委任書。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5 條預覽 ↗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者,自其意見回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本會提供政…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繳驗身分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場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一次。 閱卷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向承辦人員申請另定期日續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9 條預覽 ↗
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辦法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預覽 ↗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前二…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9 條預覽 ↗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
民事閱卷規則第 19 條預覽 ↗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第 18 條預覽 ↗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懲戒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9 條預覽 ↗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行政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如附件二) 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
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第 4 條預覽 ↗
微捲、微片之閱覽及機具之使用,應小心維護,不得擅自攜出或拆卸,倘有污損、破壞等情事,應負賠償責任,並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月。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 5 條預覽 ↗
五、閱覽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2.閱卷前,請先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 律師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卷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非律師而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以電話、電話傳真或電子傳送聲請閱覽卷宗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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