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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23 筆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 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項目包括參與業者與參與機關(構)間之申辦與查詢服務、參與機關(構)間之會辦與資料交換服務、國與國間之跨境資料交換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營運、管理與資料之拆封、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實施事項,由財政部關務署辦理。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參與業者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規定申請或提出進出口文件,得採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於關港…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參與業者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貨物通關、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業務,應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 透過電腦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前項業務者,限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參與業者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於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經電腦記錄有案時,視為已到達依法應收受文件之參與機關(構)。 參與機關(構)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者,應依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標準格式辦理。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關港貿單一窗口提供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連線服務。 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服務遇有障礙,採取備援措施辦理時,通關網路業者應配合施行備援措施作業。 前項備援措施之作業方式…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參與業者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或所接受之核定通知,得申請傳輸時間與內容之證明文件及其所傳輸之電子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應自該電子文件或核定通知於關港貿單…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6 條之 1預覽 ↗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 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 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之。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3 條預覽 ↗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5 條預覽 ↗
前條各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依附表一收取查詢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原申請人於第一項通知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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