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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 筆
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預覽 ↗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
民法第 1159 條預覽 ↗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民法第 1162 條預覽 ↗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民法第 1157 條預覽 ↗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民法第 1182 條預覽 ↗
未依期限報明債權及聲明受遺贈之償還
公司法第 88 條預覽 ↗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合作社法第 64 條預覽 ↗
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家事事件法第 138 條預覽 ↗
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
家事事件法第 131 條預覽 ↗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法第 1179 條預覽 ↗
,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6 條預覽 ↗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依下列規定: (一)債權人報明債權,以確實憑證者為限,經分署認定後即生報明效力,登入遺產清冊負債欄;其報明之權利隱有瑕疵(包含死因贈與契約無法認定等)者,非經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理人登記,並經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期滿後,無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願為受遺贈之聲明時,由本會列入代管財產其收益依照現金規定辦理。 榮民死亡後,所遺留使用他人之土地而未取得合法手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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