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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 筆
民事訴訟法第 331 條預覽 ↗
鑑定人之拒卻
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預覽 ↗
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332 條預覽 ↗
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333 條預覽 ↗
拒卻鑑定人裁定之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200 條預覽 ↗
聲請拒卻鑑定人之原因及時期
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案件言詞辯論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專家學者之拒卻) 當事人得依第五點揭露之資訊或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選任之專家學者。但不得以該專家學者於提交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9 條預覽 ↗
其與當事人及代理人之關係。 當事人認仲裁人有法定拒卻事由者,得依法聲請拒卻;如認仲裁人有其他事由足以影響執行職務之公正時,得請求仲裁人自行迴避。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5 條預覽 ↗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對拒卻者施以必要之強制力;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身體檢查者若係被告以外之人,且得課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該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偵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0 條預覽 ↗
收受其他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查證人之拒卻,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3 條預覽 ↗
十一、處罰證人、鑑定人之聲請。 十二、許可或駁回拒卻鑑定人之通知。 十三、使鑑定人於法院檢察署外為鑑定,及其他關於鑑定事項之命令。 十四、駁回逾期聲請再議或不得聲請再議之命令。 十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3 條預覽 ↗
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三一五條) (十九)拒卻鑑定人之聲明經裁定為不當者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三三三條) (二十)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而科以罰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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