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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筆:名稱 1・條文 13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預覽 ↗
條文內容命中13
水利法第 78 條預覽 ↗
保護水道應禁止事項
水利法第 78 條之 1預覽 ↗
河川區域內應經許可之行為
水利法第 78 條之 2預覽 ↗
河川管理辦法之訂定
水利法第 78 條之 3預覽 ↗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
水利法第 78 條之 4預覽 ↗
排水管理辦法之訂定
水利法第 5 條預覽 ↗
水利區之劃分公告
水利法第 60 條之 5預覽 ↗
地下水鑿井業廢止許可之情形
水利法第 63 條之 5預覽 ↗
海堤區域內禁止行為
水利法第 83 條之 5預覽 ↗
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
水利法第 92 條之 5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
水利法第 93 條之 5預覽 ↗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
農田水利法第 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加以管理維護,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農田水利設施範…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5 條預覽 ↗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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