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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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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土地限制使用規定或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機具、機件或工具,並得公告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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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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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920107 增訂)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或有第七十八條之三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並得公告拍賣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之增訂,增訂罰則。

(1121110 修正)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土地限制使用規定或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機具、機件或工具,並得公告拍賣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第六十三條之三刪除,並為使違反現行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五條規定之要件更具體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違反本法或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之情形,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機具、機件、工具,主管機關亦得沒入。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之增訂,增訂罰則。

(1121110 修正)

一、配合原第六十三條之三刪除,並為使違反現行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五條規定之要件更具體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違反本法或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之情形,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機具、機件、工具,主管機關亦得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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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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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93-5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9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9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