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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 筆:名稱 2・條文 20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預覽 ↗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20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政治檔案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2 條預覽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及主動通知得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等事項,得請相關機關(構)…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內含檔案當事人之私人文書時,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得向本局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4 條預覽 ↗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前條書面通知或逕依本辦法規定向本局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申請免收費用,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局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檢視申請資料完全者,應確認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之範圍。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專案諮詢會議。 本局就前條申請之准駁結果,應以書…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6 條預覽 ↗
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本局得依申請人書面同意複製留存該文書及依申請人意思辦理開放應用。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7 條預覽 ↗
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領取。 經本局同意提供之私人文書複製品,得以下列方式領取:
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親自領取。
二、郵寄或電子傳遞予…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8 條預覽 ↗
依第四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檢附或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相關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珍貴文書,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文件或資料。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3 條預覽 ↗
捐贈之珍貴文書以原件為原則。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4 條預覽 ↗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5 條預覽 ↗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轉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以言詞為之者,…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6 條預覽 ↗
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7 條預覽 ↗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有關規定,審查確認該文書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始得接受捐贈。 前項審查經…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8 條預覽 ↗
對於珍貴文書之捐贈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捐贈證明書,載明捐贈之內容與數量。 前項捐贈證明書,得依捐贈者提供之實際取得成本憑證,載明捐贈價值,供捐贈者依所得稅…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9 條預覽 ↗
依本辦法所為之捐贈,得經公證或認證之。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謝函、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頒給匾額。
三、減免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費用。
四、展覽時標示具名簡介。
五、公…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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