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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2 條預覽 ↗
眷村文化保存,區分北、中、南、東、離(外)島五區,各區選定一至二處辦理。各區劃分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市(縣)。 二、中…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存範圍、基地地址與周邊環境、條件。 二、保存區具有重要性、稀少性與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 一、主管機關指派四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5 條預覽 ↗
審議會審查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擇優選定各區保存眷村。 前項評選前,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由地方政府向審議會提出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簡報。簡報內容列…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提…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於選定保存眷村,向受保存眷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後,得…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二個月內,將保存眷村土地,依現況點交並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受無償撥用之保存眷村土地,不得變更土地使用用途或移作他項…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9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支付開辦費後,如有第六條第二項廢止保存眷村之選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核准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內容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予改善…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核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爭議時,應先就雙方當事人所提補償金額替代方案、施設方法…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4 條預覽 ↗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二、設施應儘量選…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5 條預覽 ↗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 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 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 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6 條預覽 ↗
(刪除)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7 條預覽 ↗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8 條預覽 ↗
(刪除)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9 條預覽 ↗
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如遇公…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0 條預覽 ↗
屬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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