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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2 筆:名稱 2・條文 20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7.01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01.15
條文定位20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2 條預覽 ↗
領有營養師證書,且未有營養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營養師執業登記。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3 條預覽 ↗
營養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營養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4 條預覽 ↗
營養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5 條預覽 ↗
領得營養師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營養師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6 條預覽 ↗
營養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營養師執業執照損壞時,…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預覽 ↗
營養師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8 條預覽 ↗
營養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9 條預覽 ↗
營養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大學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營養專業團體,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全國性之營養師公會或學會,會員中應有營養師全國執業總…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營養專業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營養專業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營養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經認可之營養專業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營養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致生不良影響者。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者。 三、…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
營養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 一、服裝費。 二、主副食費。 三、書籍費。 四、平安保險費。 五、見學費。 六、實習費。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第 4 條預覽 ↗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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