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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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期日為訴訟行為,應合乎公平審判之理念,並不得有下列陳述或行為: 一、違反公平審判、證據裁判或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二、單純以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之表現,並非基於實際行為給予正當評價者。 三、對特定人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恐嚇、煽惑他人犯罪或其他不正當之表現。 四、非基於事實或證據、顯然不具關聯性或具有誤導性之意見或推論。 五、其他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陳述或行為。
- 2.審判長認有前項情形者,應即時制止之;認有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認為單純訴諸情感之陳述,已達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基於客觀、公正之立場作成理性判斷之程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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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8條,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審判期日應遵守公平審判的原則,不得有以下陳述或行為: 1. 違反公平審判、證據裁判或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2. 單純以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之表現,並非基於實際行為給予正當評價者。 3. 對特定人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恐嚇、煽惑他人犯罪或其他不正當之表現。 4. 非基於事實或證據、顯然不具關聯性或具有誤導性之意見或推論。 5. 其他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陳述或行為。 根據該條,審判長若認為有上述情形存在,應立即制止並必要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進行闡明或釐清。同時,若認為陳述只是單純訴諸情感而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基於客觀、公正立場作出理性判斷,也應予制止。 以上解釋參考自《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8條之相關法規。
- 辯護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證據裁判名詞
- 無罪推定原則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非名詞
- 脅迫名詞
- 利誘名詞
- 詐欺名詞
- 煽惑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預斷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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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