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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9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外不得為有害國民法官法庭公正審理之行為。
- 2.有前項行為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按其具體情節,法院認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情形者,並得依該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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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9條,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審判程序外不得進行有害國民法官法庭公正審理的行為。如果有人有上述行為,審判長應該向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進行必要的解釋或澄清。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依據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處理。 依照最新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民法官法庭的公正審理,並防止任何可能影響法庭公正的行為發生。如果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審判程序外進行了有害法庭公正的行為,審判長有義務向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解釋或釐清相關情況。 如果法院認為情節嚴重且符合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法院還可以依據該規定進一步處理相關行為。 根据最新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89條,此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國民法官法庭公正審判的正常進行,並禁止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審判程序以外進行有害法庭公正審判的行為。如果有人進行了這樣的行為,審判長有義務向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做必要的解釋或釐清。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處理相應的行為。命題上沒有提到任何具體的範例,所以這裡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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