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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91 條
- 1.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情形外,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之訴訟行為有不適當情形,得向審判長反應;經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 2.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 3.為第一項訴訟行為之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於法院前項裁定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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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91條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其他訴訟相關人在審判程序中的訴訟行為不適當時,可以向審判長提出反應。如果提出反應後未能得到及時處置,則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立即對這一異議進行裁定。在第一項訴訟行為的其他訴訟相關人可以在法院作出前述裁定之前就該異議提出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O009010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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