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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3 條
第一審確定判決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後,關於審理再審案件之法官及國民法官,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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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3條規定,提到第一審確定判決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後,關於審理再審案件之法官及國民法官,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91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1條,再審案件應由三位法官審理。如果國民法官有資格參與審判,則其中一位法官可以是國民法官。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再審案件的審理具有多元的意見和專業知識。具體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1條的案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或司法院的裁判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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