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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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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確定判決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後,關於審理再審案件之法官及國民法官,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3條規定,提到第一審確定判決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後,關於審理再審案件之法官及國民法官,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91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1條,再審案件應由三位法官審理。如果國民法官有資格參與審判,則其中一位法官可以是國民法官。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再審案件的審理具有多元的意見和專業知識。具體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1條的案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或司法院的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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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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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13 條規定:「第一審確定判決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後,關於審理再審案件之法官及國民法官,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