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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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五條所稱法院,指由法官三人所組成之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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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2條,對於聲請再審的案件,必須由法官三人組成的合議庭來審理。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五條所定義的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合議庭中的法官必須以法官三人合議的方式進行審理和判決。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制局(2012)。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30
- 聲請再審名詞
- 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五條條文
- 合議庭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433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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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