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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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情形,關於再審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二百九十二條至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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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4條規定了關於再審案件之審理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就再審案件之審理,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至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當事人對再審之訴提出裁定申請,裁定不服時,可以提起抗告。根據第二百九十三條,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有重大事實不實或重大違法,當事人得提起抗告。根據第二百九十四條,上列裁決程序不制止當事人於正常訴訟程序中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2021/7/1)
- 再審名詞
- 第二百九十二條至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2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3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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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