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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所稱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軍事檢察官。
  2.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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