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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律師或曾任律師,指曾領有律師證書之人。
  2. 本法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公設辯護人,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三、地方法院約聘之約聘辯護人。 四、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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