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6條,這條法規針對本法第十四條第七款中的詞語進行了解釋。首先,律師或曾任律師指的是持有律師證書或曾經持有律師證書的人。其次,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公設辯護人指的是現任或曾經擔任以下職務的人: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設置的公設辯護人;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的公設辯護人;三、地方法院約聘的約聘辯護人;四、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設置的公設辯護人。 根據上述解釋,可以了解到這條法規針對律師和公設辯護人的定義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一位曾經持有律師證書的人可以被視為律師或曾任律師。同樣地,一位現在或曾經擔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公設辯護人的人可以被視為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公設辯護人。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十四條第七款條文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