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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1. 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於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所開設如附表所示之科目。
  2. 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稱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包含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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