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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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7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項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解釋,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指的「主要法律科目」是指教育部核定設立的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開設的科目。為了得知具體的科目範圍,我們可以參考附表。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附表可能是法規或法令中的具體清單,列出了教育部核定設立的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的主要法律科目。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解釋,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指的「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也包括通過約聘方式進用的編制外專任教師。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參考大學法第18條及第20條的相關規定,以了解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的資格要求和評審程序。此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和教師法第10條也提到了有關教師資格審查的規定。另外,教育部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10條的授權,制定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上資料可能是與該項解釋有關的參考資料。 請注意,由於我無法實際找到詳細的參考資料,以上回答僅僅是根據已有的法律條款進行的推測。
- 第十四條第八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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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