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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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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於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所開設如附表所示之科目。
  2. 2.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稱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包含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專任教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7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項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解釋,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指的「主要法律科目」是指教育部核定設立的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開設的科目。為了得知具體的科目範圍,我們可以參考附表。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附表可能是法規或法令中的具體清單,列出了教育部核定設立的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的主要法律科目。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解釋,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指的「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也包括通過約聘方式進用的編制外專任教師。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參考大學法第18條及第20條的相關規定,以了解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的資格要求和評審程序。此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和教師法第10條也提到了有關教師資格審查的規定。另外,教育部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10條的授權,制定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上資料可能是與該項解釋有關的參考資料。 請注意,由於我無法實際找到詳細的參考資料,以上回答僅僅是根據已有的法律條款進行的推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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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於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校院或獨立學院所開設如附表所示之科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