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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1.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法官學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院及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地方法院及其他司法院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 2.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法務部、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廉政署、矯正署與所屬矯正機關、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及其他法務部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 3.前二項所稱公務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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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8條,該條是針對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定義的司法院及其屬下機關的公務人員以及法務部及其屬下機關的公務人員的條文進行解釋。 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第九款,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法官學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院及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地方法院及其他司法院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這些機關涵蓋了司法體系中的各個層級機構。 而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的公務人員包括法務部、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廉政署、矯正署與所屬矯正機關、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及其他法務部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這些機關則涵蓋了法務體系中的各個層級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所稱的公務人員是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這表示只有那些在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才被包括在這些法規的範圍內。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8條是針對司法院及其屬下機關以及法務部及其屬下機關的公務人員的範圍進行明確規定和解釋的法條。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8條 -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二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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