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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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一款所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有偵查犯罪職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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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9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一款明確指出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定義,指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所規定,具有偵查犯罪職權的人員。根據這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在進行偵查工作時,擁有特定的職權和責任。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
- 第十四條第十一款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條文
- 偵查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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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