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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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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一款所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有偵查犯罪職權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9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一款明確指出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定義,指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所規定,具有偵查犯罪職權的人員。根據這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在進行偵查工作時,擁有特定的職權和責任。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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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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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一款所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