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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1.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稱法官或曾任法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懲戒法院法官。 三、各法院法官。 四、軍事審判官。
- 2.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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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下面將分別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了「法官或曾任法官」的身分範圍,指的是現任或曾經擔任過以下職務的人: 1. 司法院大法官。 2. 懲戒法院法官。 3. 各法院法官。 4. 軍事審判官。 這些人都可被稱為「法官」或「曾任法官」。 第二項則補充了第三款所謂的「法官」的範圍,包括了「試署法官」和「候補法官」。這意味著試署法官和候補法官也屬於法官的範疇。 根據最新的國民法官法(中華民國109年修正)和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提供參考的例子。在台灣,試署法官是指在司法官試用期間擔任法官職務的人。他們會被派駐在不同的法院,並在試用期結束後根據成績評定是否晉升為正式法官。候補法官則是指被考選院遴選為法官並通過考核的人,目的是為了日後供升等法官之用。這些詳細的規定可以在相關法律資料中找到,例如國民法官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和法規。 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夠幫助你釐清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意義。請注意,由於法律和相關規定可能會隨時間變動,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參考最新的法律資料和官方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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