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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6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2.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3.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4. 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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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68 意定減資 Vs 167-1法定減資 I 公司Exc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1️⃣保留盈餘」(來自獲利因而增加之股東權益)+「2️⃣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來自非獲利之各種資本,因而增加之股東權益)之金額。 董事會特別決議 公司收買股份 變相減資 II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3年內轉讓於員工,員工庫藏股 減資登記 🥣實務: 公司與原告「約定離職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買回股票」,未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III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庫藏股 例如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 IV 章程得訂明第二項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vs 證交法28-2 上市櫃之員工庫藏股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上市櫃之員工庫藏股28-2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