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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0 條(解任董事之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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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30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裁判解任
cy18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股東會後30天內。係指股東會時,曾提出解任董事之議案,但並未通過;若未在股東會提出此議案,股東不得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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