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200 條(解任董事之訴)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00 條規定,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重大違法,股東會未解任時,3% 股東得於 30 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Q · 股東會解任董事的提案被否決,還有別的辦法把他拉下來嗎?

依公司法第 200 條,當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有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且股東會未決議將其解任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的股東,得於股東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三個前提缺一不可:須有重大違法或重大損害、須先在股東會程序中試過、須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起訴。

白話解讀

股東會投票要把一個爛董事拉下來,需要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199條)。聽起來合理?問題是,很多公司的大股東就是那個爛董事本人或他的人馬,他用手上的股權投票保住自己,你根本拉不下來。這條就是立法者幫小股東開的後門。你只要持有 3% 的股份,不需要持有一年、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只要能證明董事做了「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你可以直接告到法院,請法官來判他下台。股東會上投票輸了?沒關係,法院是你的第二戰場。但你只有股東會結束後 30 天的窗口。錯過了,這扇門就關了,你要等到下一次股東會再輸一次才能重新開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00 條為少數股東裁判解任董事制度,賦予持股 3% 以上股東於股東會未能解任問題董事時,得於股東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介入裁判。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控制股東以多數決包庇自身或其人馬,為少數股東提供繞過股東會的司法救濟管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00 條是什麼?

少數股東裁判解任董事制度,持股 3% 以上股東得於股東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解任問題董事。

Q2裁判解任董事要持股多少?

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可由多名股東合計,無持有期間限制。

Q3解任董事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有,股東會後 30 日內,且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斷或延長。

Q4什麼情況才能訴請裁判解任?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且股東會未決議解任。

Q5可以跳過股東會直接告法院嗎?

不行。須先在股東會提出解任議案而未獲通過或流會,才符合「股東會未為決議」要件。

Q6幾個小股東可以合併計算 3% 嗎?

可以。本條只要求合計持股達 3%,未限定須單一股東。

Q730 日從哪天起算?

從股東會散會之日起算,不是收到會議紀錄之日。

Q8裁判解任和股東會解任差在哪?

股東會解任走多數決(§199),裁判解任由法院介入(§200),是多數決失靈時的第二戰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股東會解任(§199)裁判解任(§200)
解任途徑股東會決議訴請法院裁判
門檻出席與表決權門檻持股 3% 以上股東
時間限制依股東會召集股東會後 30 日除斥期間
適用時機多數派願意解任多數決失靈、控制股東包庇
事由要求不限事由重大損害或重大違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54 条(役員の解任の訴え,總股東表決權或股份 3% 以上股東得訴請)
🇰🇷 韓國상법 제385조 제2항(이사 해임의 소,發行股份 3% 以上股東得請求)
🇩🇪 德國AktG § 84 Abs. 3(Widerruf der Vorstandsbestellung,由監事會解任,非少數股東裁判解任,僅屬機關解任對照)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8(révocation des administrateurs par l'AG,股東會解任非少數股東裁判解任,僅屬對照)
🇺🇸 美國DGCL § 141(k) / § 225(director removal 與司法認定,制度路徑不同,僅屬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