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0 條(解任董事之訴)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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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00 條規定,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重大違法,股東會未解任時,3% 股東得於 30 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Q · 股東會解任董事的提案被否決,還有別的辦法把他拉下來嗎?
依公司法第 200 條,當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有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且股東會未決議將其解任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的股東,得於股東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三個前提缺一不可:須有重大違法或重大損害、須先在股東會程序中試過、須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起訴。
白話解讀
股東會投票要把一個爛董事拉下來,需要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199條)。聽起來合理?問題是,很多公司的大股東就是那個爛董事本人或他的人馬,他用手上的股權投票保住自己,你根本拉不下來。這條就是立法者幫小股東開的後門。你只要持有 3% 的股份,不需要持有一年、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只要能證明董事做了「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你可以直接告到法院,請法官來判他下台。股東會上投票輸了?沒關係,法院是你的第二戰場。但你只有股東會結束後 30 天的窗口。錯過了,這扇門就關了,你要等到下一次股東會再輸一次才能重新開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00 條為少數股東裁判解任董事制度,賦予持股 3% 以上股東於股東會未能解任問題董事時,得於股東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介入裁判。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控制股東以多數決包庇自身或其人馬,為少數股東提供繞過股東會的司法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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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00 條是什麼?▾
少數股東裁判解任董事制度,持股 3% 以上股東得於股東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解任問題董事。
Q2裁判解任董事要持股多少?▾
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可由多名股東合計,無持有期間限制。
Q3解任董事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有,股東會後 30 日內,且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斷或延長。
Q4什麼情況才能訴請裁判解任?▾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且股東會未決議解任。
Q5可以跳過股東會直接告法院嗎?▾
不行。須先在股東會提出解任議案而未獲通過或流會,才符合「股東會未為決議」要件。
Q6幾個小股東可以合併計算 3% 嗎?▾
可以。本條只要求合計持股達 3%,未限定須單一股東。
Q730 日從哪天起算?▾
從股東會散會之日起算,不是收到會議紀錄之日。
Q8裁判解任和股東會解任差在哪?▾
股東會解任走多數決(§199),裁判解任由法院介入(§200),是多數決失靈時的第二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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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股東會解任(§199) | 裁判解任(§200) |
|---|---|---|
| 解任途徑 | 股東會決議 | 訴請法院裁判 |
| 門檻 | 出席與表決權門檻 | 持股 3% 以上股東 |
| 時間限制 | 依股東會召集 | 股東會後 30 日除斥期間 |
| 適用時機 | 多數派願意解任 | 多數決失靈、控制股東包庇 |
| 事由要求 | 不限事由 | 重大損害或重大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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