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1 條(董事補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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