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1 條(董事補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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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董事缺額達1/3(避免做不成董事會特別決議)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freejason
4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217-1監察人補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