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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1 條(董事補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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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董事缺額達1/3(避免做不成董事會特別決議)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freejason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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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