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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董事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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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公開發行公司延長至六十日。

Q · 公司董事走了幾個就一定要補選?

缺額達三分之一,30天內須開臨時會補選

依公司法第201條,董事缺額達應有總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延長至六十日。計算基準是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應有總額,不是目前實際在任人數。期限屆滿仍未召集,持股達門檻的股東可依第173條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有九個董事席位,三個人先後辭任。剩下的六個人可能覺得還撐得住,但法律已經替所有股東按下了警報器。公司法把「三分之一缺額」設為硬性觸發點:一旦到達,董事會必須在30天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公開發行公司寬限到60天,僅此而已。沒有「先觀望」的選項,沒有「找人暫代」的退路。民國90年修法時立法者特意把「代行職務」這個後門焊死了,就是為了防止董事會拿暫代當藉口無限期拖延。對持股的你來說,這條的核心價值是:缺額一旦達標,補選程序自動觸發,不需要任何人批准。董事會裝死不開會?第173條讓持股達門檻的股東可以請主管機關強制召集。你手上的股票不只是分紅的憑證,它是啟動公司治理程序的按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01條為董事缺額補選的強制程序規範:當董事缺額達應有總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會負有法定義務於三十日內(公開發行公司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辦理補選,民國90年修法刪除原代行職務制度,杜絕以暫代為由拖延正式補選。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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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董事走了但還沒到三分之一,需要補選嗎?

法律上不強制。但如果剩餘董事人數低於章程規定的最低額度,或低於公司法第192條的三人下限,董事會可能連合法決議都做不出來。內行人提示:養成看公司章程裡董事人數與最低出席數條款的習慣,比光看公司法更實用,很多章程設有比法律更嚴格的補選門檻,從其規定。

Q230天到了公司還是不開股東會,我能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173條,持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董事會15日內不回應,可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內行人提示:請求書裡把30天期限屆滿的事實寫清楚並附公告佐證,主管機關核准速度會快很多。

Q3公司法第201條是什麼?

規範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的強制補選程序,是公司治理的硬性觸發機制,缺額達標補選自動啟動。

Q4董事缺額三分之一怎麼計算?

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應有總額為分母,缺額數為分子,≥1/3 即觸發。九席走三人即達標。

Q5什麼是代行職務?

由原選次多數被選人暫代缺額董事之舊制,民國90年已刪除,以杜絕拖延正式補選。

Q6董事補選和董事改選差在哪?

補選是補足缺額席次,任期通常接續原董事;改選是任期屆滿全面重選。

Q7董事缺額達標後怎麼辦補選?

確認缺額比例→定股東名簿基準日→依法寄發開會通知→辦提名→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Q8補選截止日怎麼算?

最後一位董事辭任生效日起算,一般公司30日、公開發行公司60日。內行人提示:別等董事會開會確認才起算。

Q9董事會不開臨時會股東要花多少成本?

依第173條書面請求幾乎零成本,主要是準備持股證明與持股期間證明,必要時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Q10怎麼證明董事會怠於召集?

保存各董事辭任公告、缺額達標日期、書面請求函與15日未回應紀錄,作為報請主管機關佐證。

Q11201條補選 vs 173條股東召集差在哪?

201是董事會的補選義務,173是董事會怠於履行時股東取得召集權的救濟,兩者前後接力。

Q12一般公司 vs 公開發行公司期限差在哪?

一般公司30日、公開發行60日,後者另須辦重大訊息揭露,遲延有罰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補選期限法源額外義務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缺額達標起30日內公司法201條本文無重大訊息揭露要求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缺額達標起60日內公司法201條但書須依證交所規定辦理重大訊息揭露,遲延另有罰則

補選期限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缺額達標起30日內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缺額達標起60日內

法源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1條本文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公司法201條但書

額外義務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無重大訊息揭露要求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須依證交所規定辦理重大訊息揭露,遲延另有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 第346条(役員等に欠員を生じた場合の措置)
韓國상법 제386조(결원의 경우)
德國AktG § 104(gerichtliche Bestellung von Aufsichtsratsmitgliedern bei Vakanz)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24(cooptation en cas de vacance d'administrateur)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23(vacancies and newly created directorship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因左列各款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

(0350323 全文修正)

監察人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0901025 修正)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所稱「應即召集」,並無一定時間限制,易滋生爭議,爰修正為「於三十日內」。另鑒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務作業時間較長,爰增訂但書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期間為「六十日內」。又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爰修正為「召開」。   二、第二項所稱「代行職務」,其法律上之權義關係,語意不明;又為消弭實務藉口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拖延補選董事情事,刪除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因左列各款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

(0350323 全文修正)

監察人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0901025 修正)

一、第一項所稱「應即召集」,並無一定時間限制,易滋生爭議,爰修正為「於三十日內」。另鑒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務作業時間較長,爰增訂但書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期間為「六十日內」。又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爰修正為「召開」。   二、第二項所稱「代行職務」,其法律上之權義關係,語意不明;又為消弭實務藉口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拖延補選董事情事,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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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