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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46-1公司債受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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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6 條之 1 允許公司發行公司債時約定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債權,這就是次順位公司債的法律依據,常見於金融業充實資本適足率。

Q · 公司可以發行排在其他債權後面的公司債嗎?

可以。公司法 246-1 條明文允許約定次順位受償

依公司法第 246 條之 1,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這就是次順位公司債的法律依據。實務上金融業最常使用,因為發行的次順位金融債可計入第二類資本,改善資本適足率。對公司來說,這筆錢在會計上接近股東權益但不稀釋股權,利息又可抵稅。對投資人來說,受償順序在後但利率較高,風險越大報酬越大。

白話解讀

所有債權人排隊等著拿錢的時候,有一種人自願排到最後面。這就是次順位公司債(subordinated bond)的買家。246條之1允許公司在發行公司債時跟投資人約定:你的債排在其他債權後面才還。聽起來很吃虧對吧?投資人為什麼願意?因為排在後面的債利率通常更高,風險越大、報酬越大。對公司來說,這筆錢在會計和信用評等上的效果接近股東權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卻不用稀釋股權。民國90年增訂這條之前,實務上已經有人這樣做了,法律只是把既有的契約自由白紙黑字確認下來,避免將來有人挑戰這種約定的效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46 條之 1 為次順位公司債的法律依據,於民國 90 年增訂,明確賦予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債權。本條消除契約自由的不確定性,是金融業發行次順位金融債計入第二類資本、改善資本適足率的關鍵法源,亦為一般公司運用混合性籌資工具的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次順位公司債跟股票比,哪個風險高?

破產清算時,次順位債排在一般債權之後但在股東之前。所以風險比股票低,但比一般公司債高。公司正常營運時,次順位債有固定利息,股票不一定有股利。但公司出事時,次順位債可能血本無歸,而股票本來就知道排最後。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忽略一點,次順位公司債的利息是公司的費用可以抵稅,但股利是稅後盈餘分配。

Q2一般人買得到次順位公司債嗎?

看發行對象。公開發行的次順位公司債一般投資人可以買到(透過證券商)。但很多次順位債是私募的,只賣給法人或專業投資人。如果你在基金裡間接持有次順位債,要看基金的持股明細。內行人提示:很多高收益債券基金的超額報酬就是來自持有次順位債。你看到的 4-5% 報酬率裡面,可能有一大部分是次順位的風險溢價。

Q3公司法 246-1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增訂的條文,明文允許公司發行公司債時約定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債權,是次順位公司債的法律依據。一句條文 11 個字,背後解鎖了金融業整套資本工具設計。

Q4次順位公司債是什麼?

公司債的一種,發行時約定受償順序排在其他一般債權人之後但在股東之前。法律本質就是一般公司債加上「我願意排後面」的契約條款,不是衍生性商品。

Q5什麼是受償順序?

公司清算或破產時各類債權人取得財產的先後次序。順位由上到下:員工薪資與稅金 → 擔保債權 → 一般無擔保債權 → 次順位債權 → 股東。次順位的位置是法律允許自願下移的結果。

Q6次順位金融債計入哪類資本?

依銀行法資本適足率規範,次順位金融債可計入第二類資本(Tier 2)。巴塞爾協定 III 要求金融機構維持最低資本適足率 8%,次順位債是達標關鍵工具。

Q7公司怎麼發行次順位公司債?

依公司法 246 條走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的特別決議,依 248 條準備募集申請文件,於公開說明書清楚揭露「次順位」的具體約定(排在哪些債權後面、是否有加速到期條款)。金融業另受主管機關核准。

Q8投資人怎麼買次順位公司債?

公開發行的透過證券商買到(一般投資人可);私募的只賣給法人或專業投資人;間接持有可透過高收益債券基金。買前看公開說明書的次順位風險揭露段落。

Q9次順位公司債利率怎麼算?

市場標準公司債殖利率加上次順位風險溢價。實務上溢價約 100-300 bps(1-3%),視發行公司信用評等、本債次順位深度(排幾層後)、市場利率環境而異。

Q10公司破產時次順位債權人怎麼申報?

依破產法第 65 條於法院公告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逾期可能喪失受償權。次順位約定在破產程序中具拘束力,必待一般債權人受償後才能分配剩餘資產。

Q11次順位公司債 vs 一般公司債差在哪?

唯一實質差別在受償順序。一般公司債與其他一般債權同順位,次順位則退一級。其他發行程序、票息、到期還本機制都一樣。利率次順位較高補償風險。

Q12次順位公司債 vs 特別股差在哪?

次順位債本質仍是「債」,利息固定為費用可抵稅,到期還本;特別股是「股」,股利為稅後盈餘分配。破產清算次順位債仍在股東(含特別股)之前。對公司資金成本差很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ubordinated_bondsenior_bondequity_stock
受償順序次於其他一般債權與一般債權同順位最後(清算剩餘)
利率/報酬較高(風險溢價)市場標準利率股利不固定
資本適足率(金融業)計入第二類資本(Tier 2)不計入自有資本計入第一類資本(Tier 1)
稀釋股權
稅務處理利息為費用可抵稅利息為費用可抵稅股利稅後盈餘分配
破產時剩餘資產受償率常見極低甚至為零視資產情況部分受償通常為零

subordinated_bond

受償順序
次於其他一般債權
利率/報酬
較高(風險溢價)
資本適足率(金融業)
計入第二類資本(Tier 2)
稀釋股權
稅務處理
利息為費用可抵稅
破產時剩餘資產受償率
常見極低甚至為零

senior_bond

受償順序
與一般債權同順位
利率/報酬
市場標準利率
資本適足率(金融業)
不計入自有資本
稀釋股權
稅務處理
利息為費用可抵稅
破產時剩餘資產受償率
視資產情況部分受償

equity_stock

受償順序
最後(清算剩餘)
利率/報酬
股利不固定
資本適足率(金融業)
計入第一類資本(Tier 1)
稀釋股權
稅務處理
股利稅後盈餘分配
破產時剩餘資產受償率
通常為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会社法 第 676 条以下(社債募集事項,劣後特約適用契約自由)+ 銀行法施行細則之資本規範
德國BGB / KWG 規範下的 Nachranganleihe(金融機構次順位債於 KWG § 10 詳細規範資本計入條件)
美國11 U.S.C. § 510(a) Bankruptcy Code 規範 subordination agreements 的可執行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增訂)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以契約方式約定次順位債務,本屬私權行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約定方式應屬可行。又查破產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按反面推之,對破產財團之財產有次順位之債權,其債權理應次於他債權而受清償。故以契約約定方式發行次順位債券尚無約定無效之虞。就涉及私權爭執,可依民事訴訟處理,並使公司之籌資管道更多樣化,亦可避免糾紛。

  • 債權名詞
(09010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以契約方式約定次順位債務,本屬私權行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約定方式應屬可行。又查破產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按反面推之,對破產財團之財產有次順位之債權,其債權理應次於他債權而受清償。故以契約約定方式發行次順位債券尚無約定無效之虞。就涉及私權爭執,可依民事訴訟處理,並使公司之籌資管道更多樣化,亦可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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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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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46-1 條規定:「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4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