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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46-1 條(公司債受償順序)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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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46 條之 1 允許公司發行公司債時約定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債權,這就是次順位公司債的法律依據,常見於金融業充實資本適足率。

Q · 公司可以發行排在其他債權後面的公司債嗎?

依公司法第 246 條之 1,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這就是次順位公司債的法律依據。實務上金融業最常使用,因為發行的次順位金融債可計入第二類資本,改善資本適足率。對公司來說,這筆錢在會計上接近股東權益但不稀釋股權,利息又可抵稅。對投資人來說,受償順序在後但利率較高,風險越大報酬越大。

白話解讀

所有債權人排隊等著拿錢的時候,有一種人自願排到最後面。這就是次順位公司債(subordinated bond)的買家。246條之1允許公司在發行公司債時跟投資人約定:你的債排在其他債權後面才還。聽起來很吃虧對吧?投資人為什麼願意?因為排在後面的債利率通常更高,風險越大、報酬越大。對公司來說,這筆錢在會計和信用評等上的效果接近股東權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卻不用稀釋股權。民國90年增訂這條之前,實務上已經有人這樣做了,法律只是把既有的契約自由白紙黑字確認下來,避免將來有人挑戰這種約定的效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46 條之 1 為次順位公司債的法律依據,於民國 90 年增訂,明確賦予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債權。本條消除契約自由的不確定性,是金融業發行次順位金融債計入第二類資本、改善資本適足率的關鍵法源,亦為一般公司運用混合性籌資工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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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46 條之 1 是什麼?

民國 90 年增訂的條文,明文允許公司發行公司債時約定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債權,是次順位公司債的法律依據。

Q2次順位公司債是什麼?

公司債的一種,發行時約定受償順序排在其他一般債權人之後。風險較高,利率通常也較高。

Q3次順位公司債的風險有多高?

公司正常營運期間風險與一般公司債相同。但公司破產清算時,要等一般債權人受償後才輪到次順位債權人,剩餘資產可能不足。

Q4一般人怎麼買次順位公司債?

公開發行的次順位公司債可透過證券商買到。私募的只賣給法人或專業投資人。基金中可能間接持有,需看持股明細。

Q5公司怎麼發行次順位公司債?

依公司法 246 條走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的特別決議,並於公開說明書明確揭露次順位受償的風險與條件。

Q6次順位公司債與一般公司債差在哪?

唯一差別在受償順序。次順位排在一般債權之後但仍在股東之前。利率較高補償風險。其他發行程序、票息、到期還本機制都一樣。

Q7次順位金融債計入哪類資本?

依銀行法資本適足率規範,次順位金融債可計入第二類資本(Tier 2),協助銀行符合 BIS ratio 監管要求。

Q8公司破產時次順位債權人能拿多少?

視剩餘資產而定。實務上一般債權人受償率往往低於 50%,次順位債權人受償率更低,常見幾乎全部損失但仍優於股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ubordinated_bondsenior_bondequity_stock
受償順序次於其他一般債權與一般債權同順位最後(清算剩餘)
利率/報酬較高(風險溢價)市場標準利率股利不固定
資本適足率(金融業)計入第二類資本(Tier 2)不計入自有資本計入第一類資本(Tier 1)
稀釋股權
稅務處理利息為費用可抵稅利息為費用可抵稅股利稅後盈餘分配
破產時剩餘資產受償率常見極低甚至為零視資產情況部分受償通常為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676 条以下(社債募集事項,劣後特約適用契約自由)+ 銀行法施行細則之資本規範
🇩🇪 德國BGB / KWG 規範下的 Nachranganleihe(金融機構次順位債於 KWG § 10 詳細規範資本計入條件)
🇺🇸 美國11 U.S.C. § 510(a) Bankruptcy Code 規範 subordination agreements 的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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