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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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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48條之1規定,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除董事會決議外,須再經股東會決議,以保障股東免於股權被稀釋。

Q · 董事會私募可轉債會稀釋我的股權,需要股東會同意嗎?

要。公司法248條之1規定私募可轉債須股東會決議

依公司法第248條之1,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除依第246條完成董事會特別決議外,必須再經股東會決議。理由是這兩類公司債會轉換成股票、直接改變股權結構,不能只由董事會決定。普通公司債(不影響股權)則不適用本條。但書另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若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解讀

董事會在深夜開了一場會,決定私募一批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對象是董事長的好朋友們。轉換價格打了很大的折扣。三個月後轉換完成,原本持股 30% 的你,發現自己被稀釋到 18%。這種事在 2018 年以前,法律管不太到。248 條之 1 就是為了堵這個洞而生的。它規定: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光靠董事會決議不夠,必須再過一道股東會的關卡。為什麼單獨拉出來?因為普通公司債只是借錢還錢,不動股權結構;但轉換公司債和附認股權公司債會「變成股票」,直接改變每個股東的持股比例。這條把決定權從董事會的小房間,拉回到股東會的大廳。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48條之1為私募特殊公司債的程序規範,規定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除董事會特別決議外,尚須經股東會決議;其立法目的在於此二類公司債具股權轉換性質,須由全體股東把關以避免股權結構被稀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董事會沒經過股東會就私募了轉換公司債,我能怎麼辦?

該私募決議因違反公司法第248條之1強制規定而有瑕疵,可向法院主張無效或請求撤銷。若主張股東會決議程序違法,須在決議之日起30日內起訴(公司法第189條)。實務上同時向金管會檢舉更有效,因私募報備資料須附股東會議事錄,缺件主管機關有權介入調查。

Q2公開發行公司的「另有規定」具體是什麼?

金管會透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對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更細規範,含應募人資格、轉換價格定價機制、閉鎖期等。公司法本條是底線,金管會規則在底線上加碼。實務上上市櫃公司可在特定條件下取得股東會概括授權,但該授權本身仍須股東會決議。

Q3公司法248條之1是什麼?

規定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須董事會加股東會雙重決議,107年增訂以防股權被稀釋。

Q4轉換公司債和普通公司債差在哪?

轉換公司債會變成股票影響股權,須股東會決議;普通公司債只是借貸,董事會決議即可。

Q5什麼是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有認購公司股份權利的公司債,行使認股權後會增加股本、稀釋原股東持股,故與轉換債同受本條規範。

Q6私募和公開發行的可轉債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私募適用本條須股東會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另依金管會募發準則,但書明定從其規定。

Q7公司私募可轉債的合法程序怎麼跑?

先依第246條完成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董事出席、過半同意)→ 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 → 議事錄完整記載 → 私募完成後15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

Q8股東怎麼算自己會被稀釋多少?

用轉換價格與發行總額估算可轉換股數,加入分母後重算持股比例,例如30%可能降至18%。

Q9董事會跳過股東會私募了,股東怎麼救濟?

主張該私募決議違反第248條之1而瑕疵,依第189條於決議日起30日內提撤銷之訴,並可向金管會檢舉缺件報備。

Q10股東會上該要求公司說明什麼?

要求說明轉換價格定價依據與合理性,並要求記入議事錄,作為日後主張權益的起點。

Q11公司法248條之1 vs 證交法43-6 哪個適用?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優先適用證交法43-6與金管會準則,本條但書明定從其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回歸本條。

Q12私募可轉債 vs 私募普通公司債程序差在哪?

可轉債/附認股權債須董事會加股東會雙決議;普通公司債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不經股東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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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債董事會特別決議(第246條)不需要僅借貸不動股權
轉換公司債(私募)董事會特別決議需股東會決議(第248條之1)可轉換為股票稀釋股權
附認股權公司債(私募)董事會特別決議需股東會決議(第248條之1)附認股權影響股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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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債
董事會特別決議(第246條)
轉換公司債(私募)
董事會特別決議
附認股權公司債(私募)
董事會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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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債
不需要
轉換公司債(私募)
需股東會決議(第248條之1)
附認股權公司債(私募)
需股東會決議(第248條之1)

reason

普通公司債
僅借貸不動股權
轉換公司債(私募)
可轉換為股票稀釋股權
附認股權公司債(私募)
附認股權影響股權結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第238条・第240条(募集新株予約権の発行・株主総会決議)
韓國상법 제513조(전환사채의 발행)·제516조의2(신주인수권부사채)
德國AktG § 221(Wandelschuldverschreibungen,須Hauptversammlung四分之三決議)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8-91 et s.(valeurs mobilières donnant accès au capital,須assemblée générale extraordinaire)
美國Delaware DGCL §151, §157(可轉換證券發行原則由董事會決議,與我國要求股東會決議形成對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0706 增訂)

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因可能涉及股權變動而影響股東權益較深,爰明定公司除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董事會特別決議外,並應經股東會決議。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另公司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普通公司債時,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併予敘明。

(10707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因可能涉及股權變動而影響股東權益較深,爰明定公司除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董事會特別決議外,並應經股東會決議。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另公司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普通公司債時,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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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48-1 條規定:「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4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