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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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但書規定看證交法43-6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