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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65 條(不予認可之決議)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 一、召集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手續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應募書之記載者。 二、決議不依正當方法達成者。 三、決議顯失公正者。 四、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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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5條規定法院對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四款不予認可事由:程序違法、方法不正當、顯失公正、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

Q · 債權人會議投票通過的決議,一定算數嗎?

依公司法第265條,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必須經法院認可才生效。法院遇四款情事之一即不予認可:一、召集手續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應募書記載;二、決議不依正當方法達成;三、決議顯失公正;四、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前兩款是程序審查,後兩款是實體審查,多數決並非終點。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家公司的公司債,以為坐等領利息就好。某天收到通知:債權人會議決議要延長還款期限三年,而且利率砍半。你沒去開會,但決議通過了,照規定對全體債權人生效。你慌了,這不是多數暴力嗎?別急,264條說這種決議要經法院認可才生效,而265條就是法院手上的四把刀:程序違法、手段不正當、結果顯失公正、違反全體債權人利益,只要命中一條,法院就能直接否決。這四個審查標準從程序到實體、從形式到結果全覆蓋。換句話說,就算你投票輸了,法院還是你最後的防線。很多人不知道這道防線存在,乖乖吞下不公平的決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5條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法院認可否決事由規定,列舉四款(程序違法、方法不正當、顯失公正、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構成法院對多數決進行程序與實體雙層審查、保護缺席及反對債權人的核心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265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對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不予認可的四款事由,是保護少數債權人的司法審查機制。

Q2債權人會議決議要法院認可嗎?

要。依264條決議須經法院認可才對全體債權人生效,265條則是法院否決的四款事由。

Q3沒去開會決議對我有效嗎?

若法院認可了就有效,但你仍可在認可程序中提出書面異議。

Q4怎麼阻止不公平的決議?

在法院認可前提出書面異議,具體指出四款中命中哪一款,程序瑕疵最易舉證。

Q5決議顯失公正怎麼證明?

提出財務數據說明方案對多數債權人不利或圖利特定關係人,屬實體審查。

Q6召集程序有瑕疵能翻盤嗎?

可。通知期間不足、未通知特定債權人即第一款,是最易舉證的攻擊點。

Q7決議被法院否決後會怎樣?

決議不生效力,原還款條件繼續適用,須重新合法召集會議。

Q8法院認可後還能救濟嗎?

可依非訟事件法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程序款(一、二)實體款(三、四)
審查性質形式/程序合法性決議內容公正性
舉證難度較易(文件即可)較難(須財務論證)
典型情境通知不足、排除投票權圖利關係人、條件顯不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733条(社債権者集会の決議の不認可)
🇰🇷 韓國상법 제497조(사채권자집회 결의의 인가 거부)
🇩🇪 德國Schuldverschreibungsgesetz (SchVG) § 20(Anfechtung von Beschlüssen der Gläubigerversamml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8-46 et s.(assemblée générale de la masse des obligatai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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