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8條之1規定發行認股權憑證的公司負有依認股辦法核給股份的義務,但持有人享有是否行使的選擇權。
Q · 拿到公司給的認股權憑證,公司可以反悔不給股票嗎?
不行。公司有法定核給義務
依公司法第268條之1第1項,只要持有人依認股辦法行使,公司就「有核給股份之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公司沒有裁量空間。彈性只在「發行階段」設計認股辦法的內容,一旦發出就受其拘束。反過來,持有人享有選擇權,股價低於行使價時可選擇不行使、毫無損失。
認股權憑證是一種不對稱的契約:拿到它的人有權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公司以約定價格發給股份,但可以選擇不行使;公司則沒有拒絕的權利,一旦持有人要行使,公司就必須給股票。268條之1把這個不對稱關係明確化。第一項前段確立公司的「核給義務」,而且特別排除了269條(認股繳款程序)和270條(認股不足額處理)的限制。為什麼要排除?因為認股權行使不是傳統的「認購繳款」流程,它有自己的認股辦法,硬套269、270條反而會造成程序衝突。但第二項馬上拉回來:發行認股權憑證時,發行新股的決議門檻(266條第二項的董事會超級多數決)、變更登記(271條)、不公開發行限制(272條)、公開發行程序(273條)等規定仍然準用。放鬆的是行使端的程序,收緊的是發行端的控制。
公司法第268條之1規範認股權憑證與附認股權特別股的核給義務:發行公司負有依認股辦法核給股份的單向義務,不受第269條認股繳款程序、第270條認股不足額處理的限制;但持有人對是否行使保有選擇權,形成「公司不能拒絕、持有人可以喊停」的不對稱法律關係。
先確認認股辦法中約定的既得條件和行使期間。若已滿足全部條件公司仍拒絕,公司法第268條之1第1項是最強武器:公司有「核給股份之義務」,屬法定義務。書面行使通知寄出後保留存證信函副本,公司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股份。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會在認股辦法埋「公司有權延後核給」條款,簽前要仔細看。
看認股辦法怎麼寫。法律本身沒禁止轉讓,但多數公司會在認股辦法約定限制或禁止轉讓,員工認股權憑證通常有閉鎖期。若認股辦法允許轉讓,憑證本身即可私下交易出售。內行人提示:上市櫃公司發行的認股權憑證有時在公開市場交易、有獨立交易代號,流動性比想像中好。
完全不同。股票代表你已是股東,有投票權與股利請求權;認股權憑證只是「未來可用特定價格買股票」的權利證書,行使前你不是股東、沒有任何股東權利。稅務處理也不同:股利是股利所得,認股權行使的價差可能被課為薪資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內行人提示:別把它當薪資的等價物,它的價值跟行使期間長短與股價波動高度相關。
一張可在特定條件下以約定價格要求公司核給股份的權利證書,行使前持有人不是股東、無股東權。
一種附帶認股權的特別股,股東除特別股權利外還能在約定條件下認購新股,同受本條核給義務保障。
公司發行時訂定的行使價格、行使期間、閉鎖期、既得條件等規則,發行後拘束雙方,公司在行使階段無裁量空間。
持有人合法行使時公司必須依認股辦法發給股份,是法定義務、不得拒絕或附加額外條件。
確認認股辦法條件→確認章程股份上限足夠→書面通知公司並繳付行使價款→公司核給股份並辦變更登記。
依認股辦法約定的行使價格×股數,價格在發行時固定,不隨股價變動。
依第268條股份上限計算若不足,公司須先召開股東會修章增資後才能核給。
保留書面行使通知的送達證明(存證信函)、認股辦法正本、繳款紀錄,依第268條之1主張法定核給義務。
認股權憑證行使前是純權利、非債權;可轉債轉換前你是公司債權人。法源不同(本條 vs 第262條)。
| 比較面向 | 認股權憑證(本條) | 可轉換公司債(第262條) |
|---|---|---|
| 權利性質 | 未來可買股票的選擇權 | 債權附轉換股權之權 |
| 持有人身分 | 行使前非股東、無股東權 | 轉換前是公司債權人 |
| 對股本影響 | 行使時發行新股、稀釋股權 | 轉換時發行新股、稀釋股權 |
| 公司義務 | 有法定核給義務、不得拒絕 | 依轉換辦法給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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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項之增訂附認股權方式發行新股,尚非屬現金發行新股,自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之限制;另其他相關發行新股之決議方式或限制,仍應準用之,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項之增訂附認股權方式發行新股,尚非屬現金發行新股,自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之限制;另其他相關發行新股之決議方式或限制,仍應準用之,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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