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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68-1 條(認股權憑證)

  1. 1.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2. 2.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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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8條之1規定發行認股權憑證的公司負有依認股辦法核給股份的義務,但持有人享有是否行使的選擇權。

Q · 拿到公司給的認股權憑證,公司可以反悔不給股票嗎?

依公司法第268條之1第1項,只要持有人依認股辦法行使,公司就「有核給股份之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公司沒有裁量空間。彈性只在「發行階段」設計認股辦法的內容,一旦發出就受其拘束。反過來,持有人享有選擇權,股價低於行使價時可選擇不行使、毫無損失。

白話解讀

認股權憑證是一種不對稱的契約:拿到它的人有權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公司以約定價格發給股份,但可以選擇不行使;公司則沒有拒絕的權利,一旦持有人要行使,公司就必須給股票。268條之1把這個不對稱關係明確化。第一項前段確立公司的「核給義務」,而且特別排除了269條(認股繳款程序)和270條(認股不足額處理)的限制。為什麼要排除?因為認股權行使不是傳統的「認購繳款」流程,它有自己的認股辦法,硬套269、270條反而會造成程序衝突。但第二項馬上拉回來:發行認股權憑證時,發行新股的決議門檻(266條第二項的董事會超級多數決)、變更登記(271條)、不公開發行限制(272條)、公開發行程序(273條)等規定仍然準用。放鬆的是行使端的程序,收緊的是發行端的控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8條之1規範認股權憑證與附認股權特別股的核給義務:發行公司負有依認股辦法核給股份的單向義務,不受第269條認股繳款程序、第270條認股不足額處理的限制;但持有人對是否行使保有選擇權,形成「公司不能拒絕、持有人可以喊停」的不對稱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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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股權憑證是什麼?

一張可在特定條件下用約定價格要求公司核給股份的權利證書,行使前持有人不是股東。

Q2公司可以拒絕核給股份嗎?

不行,第268條之1第1項是法定核給義務,公司無裁量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認股權憑證(本條)可轉換公司債(第262條)
權利性質未來可買股票的選擇權債權附轉換股權之權
持有人身分行使前非股東、無股東權轉換前是公司債權人
對股本影響行使時發行新股、稀釋股權轉換時發行新股、稀釋股權
公司義務有法定核給義務、不得拒絕依轉換辦法給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第236条以下(新株予約権)
🇰🇷 韓國상법 제516조의2(신주인수권부사채)/신주인수권
🇩🇪 德國AktG § 221(Optionsanleihen/Bezugsre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8-91 et s.(bons de souscription d'actions, BSA)
🇺🇸 美國無單一制定法;stock warrants 依公司章程+Securities Act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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