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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68-1 條(認股權憑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2.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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