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68-1 條(認股權憑證)
- 1.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 2.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8條之1規定發行認股權憑證的公司負有依認股辦法核給股份的義務,但持有人享有是否行使的選擇權。
Q · 拿到公司給的認股權憑證,公司可以反悔不給股票嗎?
依公司法第268條之1第1項,只要持有人依認股辦法行使,公司就「有核給股份之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公司沒有裁量空間。彈性只在「發行階段」設計認股辦法的內容,一旦發出就受其拘束。反過來,持有人享有選擇權,股價低於行使價時可選擇不行使、毫無損失。
白話解讀
認股權憑證是一種不對稱的契約:拿到它的人有權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公司以約定價格發給股份,但可以選擇不行使;公司則沒有拒絕的權利,一旦持有人要行使,公司就必須給股票。268條之1把這個不對稱關係明確化。第一項前段確立公司的「核給義務」,而且特別排除了269條(認股繳款程序)和270條(認股不足額處理)的限制。為什麼要排除?因為認股權行使不是傳統的「認購繳款」流程,它有自己的認股辦法,硬套269、270條反而會造成程序衝突。但第二項馬上拉回來:發行認股權憑證時,發行新股的決議門檻(266條第二項的董事會超級多數決)、變更登記(271條)、不公開發行限制(272條)、公開發行程序(273條)等規定仍然準用。放鬆的是行使端的程序,收緊的是發行端的控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8條之1規範認股權憑證與附認股權特別股的核給義務:發行公司負有依認股辦法核給股份的單向義務,不受第269條認股繳款程序、第270條認股不足額處理的限制;但持有人對是否行使保有選擇權,形成「公司不能拒絕、持有人可以喊停」的不對稱法律關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認股權憑證是什麼?▾
一張可在特定條件下用約定價格要求公司核給股份的權利證書,行使前持有人不是股東。
Q2公司可以拒絕核給股份嗎?▾
不行,第268條之1第1項是法定核給義務,公司無裁量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認股權憑證(本條) | 可轉換公司債(第262條) |
|---|---|---|
| 權利性質 | 未來可買股票的選擇權 | 債權附轉換股權之權 |
| 持有人身分 | 行使前非股東、無股東權 | 轉換前是公司債權人 |
| 對股本影響 | 行使時發行新股、稀釋股權 | 轉換時發行新股、稀釋股權 |
| 公司義務 | 有法定核給義務、不得拒絕 | 依轉換辦法給股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