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9 條規定,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不足付特別股股息、或既有特別股股息未按期支付者,不得公開發行特別股。
Q · 公司付不出股息時,還能發特別股嗎?
不行。付不出股息時禁止公開發行特別股
依公司法第 269 條,公司有兩種情形之一即不得公開發行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一、最近三年(或開業未滿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加擬發行特別股股息;二、對已發行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前者是獲利能力門檻,後者是履約紀錄門檻,兩關都過才有發行資格。
特別股是公司拿來吸引保守型投資人的工具:固定股息、優先分配,聽起來像定存加強版。但法律在這裡設了一道門禁。如果你的公司最近三年平均淨利連已經發出去的特別股股息都付不起,或者之前發的特別股股息已經欠繳,你連發新特別股的資格都沒有。這不是在懲罰公司,而是在保護下一批投資人。因為特別股的賣點就是「穩定收息」,如果公司根本賺不夠,再發一輪等於拿新投資人的錢去填舊的洞。法律直接從源頭擋住這種操作。對投資人來說,反過來想:如果一家公司正在公開發行特別股,這至少代表它通過了獲利門檻的檢驗,等於一層隱形的品質篩選。
公司法第 269 條為特別股公開發行的禁止規範,從「獲利能力」與「履約紀錄」兩個維度設下門檻: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不足支付特別股股息、或既有特別股股息未按期支付者,均不得公開發行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避免公司以新投資人資金填補舊有股息缺口。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特別股有固定股息率和優先分配權,遇到公司清算時比普通股優先拿回投資,代價是通常沒有表決權或表決權受限。普通股像創業合夥人(風險大、報酬無上限),特別股像房東收租(報酬固定、風險相對低)。公司法第269條就是確保『房東』不會被付不起租金的『房客』騙進場。
不是完全不能,但門檻一樣要過。條文寫『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意思是用實際營運年度的平均淨利來算;若平均淨利不足支付擬發行股息,照樣不能發。實務上新創若淨利不足,會改走私募特別股不受本條限制,但流通性與投資人保護規範完全不同。
兩道門檻: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須足以支付特別股股息、且既有特別股股息已按期支付,兩關都過才得公開發行。
特別股限制在 269 條(獲利+履約雙門檻),普通股限制在 270 條(連續虧損),門檻與邏輯都不同。
享有固定股息率與優先分配權的股份,清算時優先於普通股受償,通常表決權受限。
最近三年課稅後淨利的平均;開業未滿三年者用實際開業年度平均淨利計算。
調最近三年課稅後淨利→比對已發行+擬發行股息→查核既有股息是否欠繳→請會計師出查核報告。
三年平均稅後淨利 ≥(已發行+擬發行特別股年度應付股息合計)即過第一款門檻。
主管機關得不予或撤銷核准(準用 271 條),投資人得請求依原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返還,另涉資訊不實責任。
比對公開財報三年淨利與發行說明書股息規模,或查既有特別股股息支付紀錄是否欠繳。
270 條管普通股(連續虧損禁發),269 條管特別股(淨利+履約雙門檻),別搞混。
私募特別股不受 269 條限制,但流通性與投資人保護規範完全不同,淨利不足的新創常走私募。
| 比較面向 | art_269_preferred | art_270_common |
|---|---|---|
| 適用股種 | 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 普通股 |
| 核心限制邏輯 | 獲利能力+既有股息履約雙門檻 | 連續虧損或資產不足抵償債務 |
| 門檻基準 | 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 vs 應付股息 | 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 |
| 立法目的 | 保護特別股『穩定收息』信賴 | 保護一般投資人避免接手體質惡化公司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