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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69 條(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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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9 條規定,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不足付特別股股息、或既有特別股股息未按期支付者,不得公開發行特別股。

Q · 公司付不出股息時,還能發特別股嗎?

依公司法第 269 條,公司有兩種情形之一即不得公開發行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一、最近三年(或開業未滿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加擬發行特別股股息;二、對已發行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前者是獲利能力門檻,後者是履約紀錄門檻,兩關都過才有發行資格。

白話解讀

特別股是公司拿來吸引保守型投資人的工具:固定股息、優先分配,聽起來像定存加強版。但法律在這裡設了一道門禁。如果你的公司最近三年平均淨利連已經發出去的特別股股息都付不起,或者之前發的特別股股息已經欠繳,你連發新特別股的資格都沒有。這不是在懲罰公司,而是在保護下一批投資人。因為特別股的賣點就是「穩定收息」,如果公司根本賺不夠,再發一輪等於拿新投資人的錢去填舊的洞。法律直接從源頭擋住這種操作。對投資人來說,反過來想:如果一家公司正在公開發行特別股,這至少代表它通過了獲利門檻的檢驗,等於一層隱形的品質篩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69 條為特別股公開發行的禁止規範,從「獲利能力」與「履約紀錄」兩個維度設下門檻: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不足支付特別股股息、或既有特別股股息未按期支付者,均不得公開發行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避免公司以新投資人資金填補舊有股息缺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最近三年平均課稅後淨利(元)已發行特別股年度應付股息合計(元)擬發行特別股年度應付股息合計(元)既有特別股是否有欠繳股息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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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特別股?跟一般股票差在哪?

特別股有固定股息率和優先分配權,遇到公司清算時比普通股優先拿回投資,代價是通常沒有表決權或表決權受限。普通股像創業合夥人(風險大、報酬無上限),特別股像房東收租(報酬固定、風險相對低)。公司法第269條就是確保『房東』不會被付不起租金的『房客』騙進場。

Q2開業不到三年的新公司也不能發特別股嗎?

不是完全不能,但門檻一樣要過。條文寫『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意思是用實際營運年度的平均淨利來算;若平均淨利不足支付擬發行股息,照樣不能發。實務上新創若淨利不足,會改走私募特別股不受本條限制,但流通性與投資人保護規範完全不同。

Q3公司法 269 條特別股發行條件是什麼?

兩道門檻: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須足以支付特別股股息、且既有特別股股息已按期支付,兩關都過才得公開發行。

Q4特別股和普通股的公開發行限制差在哪?

特別股限制在 269 條(獲利+履約雙門檻),普通股限制在 270 條(連續虧損),門檻與邏輯都不同。

Q5什麼叫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享有固定股息率與優先分配權的股份,清算時優先於普通股受償,通常表決權受限。

Q6三年平均淨利的計算基礎是什麼?

最近三年課稅後淨利的平均;開業未滿三年者用實際開業年度平均淨利計算。

Q7公司怎麼確認自己符合 269 條發行資格?

調最近三年課稅後淨利→比對已發行+擬發行股息→查核既有股息是否欠繳→請會計師出查核報告。

Q8特別股股息覆蓋怎麼算才算夠?

三年平均稅後淨利 ≥(已發行+擬發行特別股年度應付股息合計)即過第一款門檻。

Q9違法發行特別股的成本有多高?

主管機關得不予或撤銷核准(準用 271 條),投資人得請求依原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返還,另涉資訊不實責任。

Q10怎麼證明公司不符合發行條件?

比對公開財報三年淨利與發行說明書股息規模,或查既有特別股股息支付紀錄是否欠繳。

Q11公司法 269 條 vs 270 條哪個管普通股?

270 條管普通股(連續虧損禁發),269 條管特別股(淨利+履約雙門檻),別搞混。

Q12公開發行 vs 私募特別股差在哪?

私募特別股不受 269 條限制,但流通性與投資人保護規範完全不同,淨利不足的新創常走私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69_preferredart_270_common
適用股種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普通股
核心限制邏輯獲利能力+既有股息履約雙門檻連續虧損或資產不足抵償債務
門檻基準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 vs 應付股息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
立法目的保護特別股『穩定收息』信賴保護一般投資人避免接手體質惡化公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108条(種類株式・優先株式の発行)
🇰🇷 韓國상법 제344조(종류주식·우선주)
🇨🇳 中國《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3)+公司法关于类别股规定
🇩🇪 德國AktG § 139(Vorzugsaktien ohne Stimmre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8-11(actions de préférence)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51(classes and series of stock; preferred stoc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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