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69 條(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