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6-12 條
- 1.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2.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 3.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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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規定閉鎖性公司增資由董事會 2/3 出席過半同意,不適用第 267 條優先認購權。
Q · 閉鎖性公司增資老股東一定要分到嗎?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第三項,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不適用第 267 條規定,員工與原股東皆無法定優先認購權。新股配給對象由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決定。若想保護持股比例,必須在章程或股東協議中明文約定按比例認購權。實務上這條讓公司能精準引入策略投資人,但少數股東的反稀釋保護完全交由契約自治處理。
白話解讀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要發新股,員工有優先認購權、原股東也有優先認購權(公司法第267條)。但閉鎖性公司?全部不適用。第三項一刀切掉第267條,意思是:公司想把新股發給誰就發給誰,完全不用照顧現有員工或股東的優先權。這對創辦人來說是一把雙面刃。好的一面:你可以把股份精準地配給策略投資人、技術合夥人、關鍵員工,不用被法定的認購順序綁住手腳。壞的一面:如果你是小股東,公司發新股完全可以不分給你,你的持股比例就這樣被稀釋,而你連法定的認購權都沒有。另外,出資方式也比一般公司靈活得多:現金、技術、勞務都可以,甚至你對公司的借款也能直接拿來抵充認股款(債轉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專屬簡化條款: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同意即可決議發行新股;出資方式準用第 356 條之 3 並得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抵充(債轉股);且明文排除第 267 條員工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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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是什麼?▾
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的簡化條款,排除員工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Q2閉鎖性公司增資要不要股東會決議?▾
原則上不用,董事會 2/3 出席過半同意即可,除非章程另有規定。
Q3閉鎖性公司可以用借款抵充股款嗎?▾
可以,第二項明文允許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抵充出資(債轉股)。
Q4閉鎖性公司新股可以只發給特定人嗎?▾
可以,第三項排除第 267 條優先認購權,董事會可指定配股對象。
Q5閉鎖性公司股東被稀釋怎麼救濟?▾
法律無強制保護,主要靠章程反稀釋條款或股東協議按比例認購權約定。
Q6技術出資的股份權利跟現金一樣嗎?▾
權利相同,但估值若被認定過高可能須補繳出資。
Q7閉鎖性公司增資要登記嗎?▾
要。發行新股後仍須向經濟部辦理增資變更登記。
Q8董事會決議違反忠實義務可以告嗎?▾
可依公司法第 23 條主張董事損害賠償,或第 214 條提股東代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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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mpany | closely_held_company |
|---|---|---|
| 決議機關 | 一般董事會(過半出席過半同意)+ 重大增資須股東會 | 董事會 2/3 出席過半同意,除章程另定外不需股東會 |
| 員工優先認購權 | 強制保留 10%-15%(第 267 條) | 不適用,可全數配給指定對象 |
| 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 強制保留(第 267 條第 3 項) | 不適用,可全數配給第三人 |
| 出資方式 | 原則現金,技術/勞務出資受限 | 現金、技術、勞務、貨幣債權抵充皆可 |
| 債轉股可行性 | 須複雜程序 | 直接以貨幣債權抵充 |
| 小股東保護機制 | 法定優先認購權 + 股東會決議 | 完全交由章程與股東協議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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