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6-12 條
- 1.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2.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 3.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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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規定閉鎖性公司增資由董事會 2/3 出席過半同意,不適用第 267 條優先認購權。
Q · 閉鎖性公司增資老股東一定要分到嗎?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第三項,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不適用第 267 條規定,員工與原股東皆無法定優先認購權。新股配給對象由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決定。若想保護持股比例,必須在章程或股東協議中明文約定按比例認購權。實務上這條讓公司能精準引入策略投資人,但少數股東的反稀釋保護完全交由契約自治處理。
白話解讀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要發新股,員工有優先認購權、原股東也有優先認購權(公司法第267條)。但閉鎖性公司?全部不適用。第三項一刀切掉第267條,意思是:公司想把新股發給誰就發給誰,完全不用照顧現有員工或股東的優先權。這對創辦人來說是一把雙面刃。好的一面:你可以把股份精準地配給策略投資人、技術合夥人、關鍵員工,不用被法定的認購順序綁住手腳。壞的一面:如果你是小股東,公司發新股完全可以不分給你,你的持股比例就這樣被稀釋,而你連法定的認購權都沒有。另外,出資方式也比一般公司靈活得多:現金、技術、勞務都可以,甚至你對公司的借款也能直接拿來抵充認股款(債轉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專屬簡化條款: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同意即可決議發行新股;出資方式準用第 356 條之 3 並得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抵充(債轉股);且明文排除第 267 條員工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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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閉鎖性公司股東,公司增資完全不讓我認購合法嗎?▾
法律上合法。本條第三項排除了第 267 條的員工及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但合法不代表沒有救濟。如果董事會的增資決議明顯圖利特定人或損害公司利益,可主張董事違反忠實義務。內行人提示:真正的保護要靠事前約定。在股東協議裡加入「增資時現有股東有按比例認購之權利」這一句話,效力遠比事後打官司強。
Q2借給公司的錢可以直接變成股份嗎?▾
可以。第二項明確允許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出資。但有兩個重點:第一,必須是貨幣債權,不是所有類型的債權都行;第二,每股認購價格怎麼算直接影響股份數量。內行人提示:債轉股的時機很重要,公司低谷期淨值低換到更多股份,公司方在高峰期提出對他們較有利。
Q3技術出資的股份跟現金出資的股份權利一樣嗎?▾
權利完全一樣,但風險不同。準用第 356 條之 3,技術和勞務都可以出資,價值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實務上爭議多出在估值。內行人提示:現金出資股東務必在章程或股東協議裡要求技術出資者提供明確的技術交付標準與時程,否則對方的「技術」可能停留在口頭承諾。
Q4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是什麼?▾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專屬簡化條款,建立董事會 2/3 出席過半決議模式,並明文排除第 267 條員工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Q5什麼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且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服務新創與家族企業。
Q6什麼叫債轉股?▾
認股人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例如借款)直接抵充應繳股款,把債權轉成股權,是新創公司常用的增資工具。
Q7反稀釋條款是什麼?▾
股東協議中約定「公司增資時現有股東有按比例認購之權利」的條款,目的是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釋,閉鎖性公司必備。
Q8閉鎖性公司怎麼發行新股?▾
召集董事會 → 2/3 以上董事出席 → 出席過半同意決議 → 確認出資方式 → 認股繳款 → 15 日內辦理增資登記。
Q9閉鎖性公司增資要多少錢的法律費用?▾
經濟部變更登記規費約 1,000-3,000 元,會計師增資查核費約 2-8 萬,律師擬約股東協議或反稀釋條款約 5-15 萬。
Q10怎麼把借款轉成股份?▾
確認債權證明 → 股東會議或債權人同意 → 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 → 簽署債轉股契約 → 拋棄債權同時取得股份 → 增資登記。
Q11技術出資怎麼估值?▾
由全體股東同意之估值(通常委託會計師或專業估價師),須提供技術交付標準、智財權狀態、商業價值評估報告。
Q12閉鎖性公司 vs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哪個適合新創?▾
新創優先選閉鎖性公司:契約自治高(排除 267 條)、出資彈性(技術勞務債轉股)、決議快速(董事會即可)。但小股東保護全靠協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mpany | closely_held_company |
|---|---|---|
| 決議機關 | 一般董事會(過半出席過半同意)+ 重大增資須股東會 | 董事會 2/3 出席過半同意,除章程另定外不需股東會 |
| 員工優先認購權 | 強制保留 10%-15%(第 267 條) | 不適用,可全數配給指定對象 |
| 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 強制保留(第 267 條第 3 項) | 不適用,可全數配給第三人 |
| 出資方式 | 原則現金,技術/勞務出資受限 | 現金、技術、勞務、貨幣債權抵充皆可 |
| 債轉股可行性 | 須複雜程序 | 直接以貨幣債權抵充 |
| 小股東保護機制 | 法定優先認購權 + 股東會決議 | 完全交由章程與股東協議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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