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6-13 條
- 1.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2.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3.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 4.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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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規範閉鎖性公司變更為一般公司,雙軌:主動三分之二決議、強制不符要件即須變更。
Q · 閉鎖性公司股東超過 50 人,可以不變更嗎?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3 項,閉鎖性公司不符第 356 條之 1 規定(最常見是股東超過 50 人)時,應強制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未辦者主管機關依第 387 條第 5 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令解散。沒有第三條路。
白話解讀
閉鎖性公司不是一輩子的標籤。當公司長大了,股東多了,業務複雜了,你可能需要「解鎖」,變成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這條就是那個解鎖按鈕。股東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股東過半同意,就能主動脫掉閉鎖性的外衣。但另一種情況更值得注意:不是你想變,而是你「被迫」變。第三項規定,如果公司已經不符合第356條之1的要件(最常見的就是股東人數超過50人),法律強制你必須變更為一般公司並辦理登記。不辦?主管機關先罰再說,情節重大直接命令解散。這不是恐嚇,這是法條白紙黑字的後果。很多閉鎖性公司在多輪融資後股東越來越多,不知不覺就超標了,結果被主管機關盯上才慌張補辦。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規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包含主動變更(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同意)與強制變更(不符閉鎖性要件時必須辦理變更登記)雙軌機制,並對未依規定辦理者設按次處罰與命令解散等行政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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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閉鎖性公司變回一般公司,對公司有什麼實質影響?▾
最大的影響是原本被排除的法規重新適用。第 267 條的員工及股東優先認購權會回來,第 356 條之 3 的技術勞務出資彈性會消失,股份轉讓限制也不能再像閉鎖性時期那樣自由約定。日常營運本身不受影響,合約效力也不會改變。變更前務必盤點所有閉鎖性專屬的章程條款和股東協議條款,確認哪些在變更後仍然有效、哪些需要重新約定。
Q2股東超過 50 人但不想變更,有沒有辦法?▾
有兩個思路。第一,讓部分股東轉讓股份給其他股東,把人數降回 50 人以下。第二,檢視是否有股東願意以信託方式集中持股(第 356 條之 9 的表決權信託)。但這些都是權宜之計,如果公司確實在持續成長,轉型為一般公司是遲早的事。用人頭集中持股來規避 50 人上限,主管機關如果認定為實質規避法令,可能不予認可。
Q3閉鎖性公司不辦變更登記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4 項,主管機關得依第 387 條第 5 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命令解散。按次處罰意指每次都罰,累積金額可能可觀;命令解散則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營業終止。
Q4閉鎖性公司是什麼?▾
股東不超過 50 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章程自治空間,特別股可彈性設計。
Q5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規範什麼?▾
規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動與強制雙軌程序,含罰則與解散條款。
Q6什麼叫不符閉鎖性要件?▾
股東人數超過 50 人,或章程的股份轉讓限制喪失效力,最常見是 ESOP 連續發放後股東突破上限。
Q7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每次稽核發現未辦理變更登記都罰一次,累積金額可能超過初次罰款數倍。
Q8閉鎖性公司怎麼主動變更為一般公司?▾
召集股東會 → 達成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 → 修正章程 → 辦理變更登記。完整六步驟程序。
Q9閉鎖性公司強制變更登記要怎麼辦?▾
收到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通知後,於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依第三項規定不需股東會決議。
Q10閉鎖性公司變更要花多少錢?▾
變更登記規費約數千元,會計師查核費(如有資本變動)約 2-5 萬,律師章程修正服務費 3-8 萬。
Q11閉鎖性公司變更要準備什麼證據文件?▾
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新版章程、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申請書、資本額查核報告。
Q12主動變更 vs 強制變更差在哪?▾
主動需股東會三分之二決議,依商業判斷時機;強制不需決議,因不符要件法律直接強制,逾期罰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ctive_change | forced_change | reverse_change_356_14 |
|---|---|---|---|
| 決議門檻 | 三分之二出席 + 過半同意(章程可訂更高) | 不需股東會決議,第三項法定強制 | 全體股東同意 |
| 觸發條件 | 商業判斷(融資、IPO、規模成長) | 不符第 356 條之 1 要件(超過 50 人最常見) |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 |
| 時程壓力 | 自行規劃,無法定時限 | 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後依通知期限 | 無法定時限 |
| 未辦理罰則 | 無(自願性質) | 按次處罰 + 情節重大命令解散 | 無(自願性質) |
| 章程閉鎖性條款處理 | 依規劃調整 | 全部失效,需重新設計 | 新增閉鎖性章程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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