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6-13 條
- 1.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2.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3.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 4.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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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規範閉鎖性公司變更為一般公司,雙軌:主動三分之二決議、強制不符要件即須變更。
Q · 閉鎖性公司股東超過 50 人,可以不變更嗎?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3 項,閉鎖性公司不符第 356 條之 1 規定(最常見是股東超過 50 人)時,應強制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未辦者主管機關依第 387 條第 5 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令解散。沒有第三條路。
白話解讀
閉鎖性公司不是一輩子的標籤。當公司長大了,股東多了,業務複雜了,你可能需要「解鎖」,變成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這條就是那個解鎖按鈕。股東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股東過半同意,就能主動脫掉閉鎖性的外衣。但另一種情況更值得注意:不是你想變,而是你「被迫」變。第三項規定,如果公司已經不符合第356條之1的要件(最常見的就是股東人數超過50人),法律強制你必須變更為一般公司並辦理登記。不辦?主管機關先罰再說,情節重大直接命令解散。這不是恐嚇,這是法條白紙黑字的後果。很多閉鎖性公司在多輪融資後股東越來越多,不知不覺就超標了,結果被主管機關盯上才慌張補辦。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規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包含主動變更(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同意)與強制變更(不符閉鎖性要件時必須辦理變更登記)雙軌機制,並對未依規定辦理者設按次處罰與命令解散等行政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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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閉鎖性公司什麼時候必須變更為一般公司?▾
股東超過 50 人,或喪失章程載明的股份轉讓限制等閉鎖性要件時。
Q2閉鎖性公司主動變更要過什麼門檻?▾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章程訂定更高門檻者從章程。
Q3閉鎖性公司不辦變更登記會怎樣?▾
依第 387 條第 5 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
Q4閉鎖性公司變更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新版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如有資本變動)。
Q5員工認股權發行會影響閉鎖性公司型態嗎?▾
每行使一份認股權即增加一位股東,連續發行容易突破 50 人上限,觸發強制變更。
Q6閉鎖性公司變更後特別股設計還有效嗎?▾
原依第 356 條之 7 設計的特別股條款在變更後可能因與第 157 條規範衝突而失效,需重新設計。
Q7閉鎖性公司可以強制少數股東配合變更嗎?▾
達到三分之二決議門檻即通過,少數股東不能擋;但持股達三分之一者可阻擋主動變更。
Q8閉鎖性公司被命令解散後股東怎麼辦?▾
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 322 條以下選任清算人,依債權人優先順序清償後分配剩餘財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ctive_change | forced_change | reverse_change_356_14 |
|---|---|---|---|
| 決議門檻 | 三分之二出席 + 過半同意(章程可訂更高) | 不需股東會決議,第三項法定強制 | 全體股東同意 |
| 觸發條件 | 商業判斷(融資、IPO、規模成長) | 不符第 356 條之 1 要件(超過 50 人最常見) |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 |
| 時程壓力 | 自行規劃,無法定時限 | 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後依通知期限 | 無法定時限 |
| 未辦理罰則 | 無(自願性質) | 按次處罰 + 情節重大命令解散 | 無(自願性質) |
| 章程閉鎖性條款處理 | 依規劃調整 | 全部失效,需重新設計 | 新增閉鎖性章程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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