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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356-13 條

  1. 1.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2. 2.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4. 4.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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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規範閉鎖性公司變更為一般公司,雙軌:主動三分之二決議、強制不符要件即須變更。

Q · 閉鎖性公司股東超過 50 人,可以不變更嗎?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第 3 項,閉鎖性公司不符第 356 條之 1 規定(最常見是股東超過 50 人)時,應強制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未辦者主管機關依第 387 條第 5 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令解散。沒有第三條路。

白話解讀

閉鎖性公司不是一輩子的標籤。當公司長大了,股東多了,業務複雜了,你可能需要「解鎖」,變成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這條就是那個解鎖按鈕。股東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股東過半同意,就能主動脫掉閉鎖性的外衣。但另一種情況更值得注意:不是你想變,而是你「被迫」變。第三項規定,如果公司已經不符合第356條之1的要件(最常見的就是股東人數超過50人),法律強制你必須變更為一般公司並辦理登記。不辦?主管機關先罰再說,情節重大直接命令解散。這不是恐嚇,這是法條白紙黑字的後果。很多閉鎖性公司在多輪融資後股東越來越多,不知不覺就超標了,結果被主管機關盯上才慌張補辦。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3 規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包含主動變更(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同意)與強制變更(不符閉鎖性要件時必須辦理變更登記)雙軌機制,並對未依規定辦理者設按次處罰與命令解散等行政罰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閉鎖性公司什麼時候必須變更為一般公司?

股東超過 50 人,或喪失章程載明的股份轉讓限制等閉鎖性要件時。

Q2閉鎖性公司主動變更要過什麼門檻?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章程訂定更高門檻者從章程。

Q3閉鎖性公司不辦變更登記會怎樣?

依第 387 條第 5 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

Q4閉鎖性公司變更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新版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如有資本變動)。

Q5員工認股權發行會影響閉鎖性公司型態嗎?

每行使一份認股權即增加一位股東,連續發行容易突破 50 人上限,觸發強制變更。

Q6閉鎖性公司變更後特別股設計還有效嗎?

原依第 356 條之 7 設計的特別股條款在變更後可能因與第 157 條規範衝突而失效,需重新設計。

Q7閉鎖性公司可以強制少數股東配合變更嗎?

達到三分之二決議門檻即通過,少數股東不能擋;但持股達三分之一者可阻擋主動變更。

Q8閉鎖性公司被命令解散後股東怎麼辦?

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 322 條以下選任清算人,依債權人優先順序清償後分配剩餘財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ive_changeforced_changereverse_change_356_14
決議門檻三分之二出席 + 過半同意(章程可訂更高)不需股東會決議,第三項法定強制全體股東同意
觸發條件商業判斷(融資、IPO、規模成長)不符第 356 條之 1 要件(超過 50 人最常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
時程壓力自行規劃,無法定時限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後依通知期限無法定時限
未辦理罰則無(自願性質)按次處罰 + 情節重大命令解散無(自願性質)
章程閉鎖性條款處理依規劃調整全部失效,需重新設計新增閉鎖性章程載明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466 条(定款変更)+ 第 108 条(譲渡制限株式)
🇰🇷 韓國상법 第 335 條(株式讓渡制限)相關規定
🇨🇳 中國公司法第 97-104 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範)
🇩🇪 德國UmwG(Umwandlungsgesetz)/ AktG § 179(Satzungsänder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4-3(transformation des sociétés)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66(conversion of close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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