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6-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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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特別決議
II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II 公司不符合第356條之1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IV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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