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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3年審裁字第705號
113.09.27審查裁定
住於系爭土地,不因遭請求拆屋還地致無家可歸,不符兩公約保護對象,暨系爭土地之都市更新程序不影響所有權人行使民法賦與之權利等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就新竹縣政府追加之訴部分為一部有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110.05.07大法官解釋
住民族文化發展之憲法義務,系爭規定一解釋上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等相關規定,允許原住民享有科學化、進步之安全獵槍等語。 本院斟酌釋憲聲請書、全辯論意旨、鑑定意見書及法庭之友意見等,作成
107年度憲二字第363號
109.06.19
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兩公約所保障之適足居住權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二林地政所所屬公務人員辦理原因案件地籍重測時,經套繪檢核並無測量錯誤,經法院
會台字第13725號
108.09.27
仰宗教自由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請人誤植為兩公約)第18條維護信仰自由,有聲請釋憲之必要,請宣告確定終局判決一、二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
108年度統二字第8號
108.07.26
拘束。原審認本件事證已明,未依上訴人聲請鑑定有無兩公約所揭『適當住房權』之適用及訊問證人……於法並無不合」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為人民得援引系爭規定作為防禦權,且國家
會台字第11558號
105.09.14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3099號
105.09.14
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林修帆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
會台字第12955號
105.04.29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2581號
105.04.29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2689號
104.10.30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併稱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
會台字第12377號
104.06.05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2372號
104.05.01
條之人性尊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之意旨;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下稱新刑訴法),已納入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相關
會台字第12177號
103.11.21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1879號
103.06.06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1709號
103.04.18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2016號
103.04.18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
會台字第11765號
102.11.15
三九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包括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
會台字第11656號
102.11.15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1153號
102.11.15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1534號
102.11.15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1738號
102.10.04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
會台字第11594號
102.07.31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之意旨,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六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
會台字第11502號
102.06.21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1176號
101.11.21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
會台字第11167號
101.11.16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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