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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統裁字第16號
114.11.03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程序適用之一致性與明確性,以及人民財產安全及國家社會經濟秩序安定,並作為人民與各級機關適用法令之準據,爰就臺灣臺南地方
114年審裁字第1032號
114.09.01審查裁定
違約金、延遲利息與訴訟費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綜觀上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506號
114.05.19審查裁定
第164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終審裁定)所適用之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旨在禁止雙方代表或自己代表,以防止利益衝突及保護公司之利益,非為維護公益而設,然竟使代表無限公司
114年審裁字第343號
114.04.08審查裁定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即非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違反公司法第208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三)爰就系爭裁定、系爭判決一至
114年審裁字第31號
114.01.06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違反公司法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1899號
112.11.01審查裁定
事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2年憲判字第10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案】
112.07.21憲法判決
共利益所必要,尚非憲法所不許【14】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
112年審裁字第1281號
112.05.2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05.19憲法判決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所稱之廠場,並無定義性規定。
112年審裁字第626號
112.02.20審查裁定
產權及營業自由。(三)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二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聲請人一負連帶賠償責任,侵害聲請人二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112年審裁字第624號
112.02.17審查裁定
字第17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公司法第245條、第218條、第219條及第228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以及確定終局裁定理由前後矛盾,顯有違背論理、經驗及證據法
112年審裁字第203號
112.01.31審查裁定
判及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3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民法第544條、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184條第
112年審裁字第180號
112.01.17審查裁定
)、民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其授權事項規定、公司法、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等(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聲請人因弱勢遭欺瞞而交付定金,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財產權與訴訟
112年審裁字第131號
112.01.11審查裁定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無不服裁判之補救措施,故聲請人非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431號不受理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692號
111.10.14
法目的。然而系爭規定並未區分違法仲介業者之主體為公司法人組織,一律處以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罰鍰。該最低金額可能使個案中僅獲得微薄對價且情節輕微之自然人行為人負顯然過苛之處罰,而有
111年憲裁字第556號
111.07.27
18357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忽視獨資商號與公司法人之法人主體地位及組織型態不同,致將獨資資本主排除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前段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違反租稅
111年憲裁字第299號
111.06.13
9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820條、第828條及公司法第160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372號及第6
111年憲判字第5號【營利事業所得跨年度盈虧互抵案】
111.04.29憲法判決
業如有虧損,依法須彌補虧損後,始得分派股息紅利(公司法第 232 條規定參照),是此等有虧損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投資收益已無從全額分派予其股東,從而將無從藉其獲配投資收益後之分派盈
110年度憲二字第397號
110.12.17
分院110年度非抗字第31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司法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137號
110.12.10
事判決,所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本文及公司法第4條、第375條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191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399號、26年上字第1
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109.11.20大法官解釋
第21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4條、第15條、公司法第393條及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參照),判斷應受送達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而為送達。因上開應送達處所係應受送達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109.08.28大法官解釋
稱「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除見諸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明文規定外;於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及行政法領域亦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
109年度憲二字第182號
109.08.28
,確定終局判決卻未依民法第295條、第767條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將該債權所從屬之公司財產交付予聲請人,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有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
會台字第12374號
109.05.29
上與行政命令相當,其中系爭原則無法律之授權,更與公司法第154條第1項所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負有限責任規定相牴觸,已侵害憲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責任之制度性保障,亦與現行證券投資信
109年度統二字第2號
109.03.20
月3日經商字第10800039880號函,就適用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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