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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1 件
關鍵字命中21
115年審裁字第1186號
115.07.13審查裁定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系爭憲法法庭判決)宣判後,除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或經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以外,應使聲請人得據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指出調查、證明之方法,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3月28日始宣判,非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或漏未斟酌之情形。又原確定判決業已斟酌聲請人主張之估價報告之內容,而無漏未審酌該項證物之情事。
114年審裁字第36號
114.01.08審查裁定
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宣判之罪名及刑度範圍,違背憲法第8條之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聲請憲法法庭宣告上開判決所持見解違憲,應屬無效等語。核其
113年審裁字第41號
112.12.15審查裁定
。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宣判,並自同年7月31日起執行強制工作,是系爭判決應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揆之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從而,聲
112年憲裁字第29號
112.07.11
法第35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容許刑事被告於宣判期日,未收受判決、亦未能知曉並斟酌詳細判決理由之前提下,於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後,使其當庭決定捨棄上訴;系爭規定一應規定而未規定法官
112年審裁字第1024號
112.04.15審查裁定
,用以支付被害人賠償金額,努力和解,經第一審法院宣判緩刑5年。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由
111年審裁字第1344號
111.12.26審查裁定
字第26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維持下級審宣判2罪均有期徒刑15年(聲請書稱應執行16年)。聲請人認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
111年審裁字第156號
111.10.07審查裁定
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維持下級審宣判無期徒刑。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雖
111年審裁字第176號
111.10.07審查裁定
字第40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維持下級審宣判有期徒刑15年6月。聲請人認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雖曾經司法院
111年審裁字第173號
111.10.07審查裁定
9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維持下級審9罪均宣判有期徒刑16年。法院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但先重判再減輕,顯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110年度憲三字第26號
110.12.24
院106年度訴字第624號刑事判決)因偽證案件經宣判無罪,其理由係因被告於其他案件作證之證言雖有虛偽證言等情,惟檢察官未諭知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權利,是該日
107年度憲二字第91號
107.08.10
第36條之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而確定終局判決宣判前,相關規定既已施行,即屬系爭規定所指「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之情形,惟系爭規定僅訂定「得依職權調查之」,而非「應依
會台字第12447號
104.03.20
執行之期間內。」(下稱系爭規定三) 使受無期徒刑宣判者,於審判期間未逾一年之羈押部分不得計入上開規定已執行之期間內,形同於本身刑責外,另先執行一年或一年以下之刑罰,侵害聲請人受憲法
會台字第9606號
99.06.04
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宣判,並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而聲請人遲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始向本院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逾判決確定後三個月之法定期限已久。且查系
會台字第5016號
84.01.06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二條,且未審酌於其宣判之前已經判決確定之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確定判決,發生法律見解之矛盾,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
會台字第3365號
78.09.15
事開庭,未攜帶卷宗到庭,進行言司辯論及刑事案件於宣判後三十日送達判決書,是否違背法令,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3125號
77.09.09
貸,經提起自訴,法院以「法人」不受刑事訴追,枉法宣判,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2647號
76.05.15
等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亦未予詳查即諭知辯論終局定期宣判,顯屬違背法令,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2514號
75.08.01
告因案被押期間,另案承審法官未予借提到庭陳述即行宣判是否違法判決?(二)法院在送達刑事判決書時,若以公示送達是否須在牌示處黏貼三十日才算公示送達生效?(三)刑事判決書之公示送達,若
會台字第576號
54.12.01
本件聲請人略以因案涉嫌上級未察致遭革職,嗣經法院宣判無效,多次申請復職均未獲准,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究竟官署對於所屬職員之任免是否係屬行政處分,對之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等
會台字第138號
43.12.22
為向最高法院上訴久不宣判如不服第三審判決應向何機關聲請請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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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