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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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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3 條預覽 ↗
一六三、(宣判筆錄) 指定期日之宣判,應製作宣判筆錄,記載審判長或法官朗讀主文情形。但當事人均預先陳明於宣判時不到場,有筆錄或書狀、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查者,宣判期日如未宣示,毋庸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4 條預覽 ↗
一六四、(宣判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之記載)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或宣判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定,第二點所列之案件,承辦書記官應於辯論終結後將宣判日期,及於宣判後將裁判主文,即時以書面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於宣判後,若有新出(發)現之情資,法官為必要緊急處分之同時,並得將新出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 13 條預覽 ↗
十三 重大刑事案件於宣判後,應由法院發言人主動發布消息。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開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論受通知人是否到庭或為辯論,原則上一庭終結,當日宣判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0 條預覽 ↗
三十、原審法院宣判日期與判決日期不符,或裁判書法官姓名誤寫者,應退還原審法院更正。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3 條預覽 ↗
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32 條預覽 ↗
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42 條預覽 ↗
一四二、(言詞辯論終結指定宣判期日之記載) 言詞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應記明筆錄。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1 條預覽 ↗
九十一、(初步審查(十)) 原審法院宣判日期與判決日期不符或裁判書之法官姓名誤寫者,應退還原審法院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第二點所列之案件終結或宣判後,應從速處理裁判正本之製作、校對、繕印、送達;經本院裁判確定後,應儘速整卷移送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3 條預覽 ↗
官應於報到單上註明「本件再開辯論」即可,毋庸製作宣判筆錄。
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 本要點施行前已分案迄未審結者,亦同。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辯論終結時,詢問當事人是否到庭聆判,若不願到庭,宣判時則毋庸商請通譯到場。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54 條預覽 ↗
官應於報到單上註明「本件再開辯論」即可,毋庸製作宣判筆錄。
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通譯到場。但當事人於辯論終結時明示不到庭聆判者,宣判時毋庸商請通譯到場。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將終結日期登載辦案進行簿。言詞辯論終結當庭或定期宣判者,應即將宣判日期輸入電腦辦案進行簿,以利查考。
國民法官法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30 條預覽 ↗
,不編入卷宗。 前項資料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為自宣判日起算十年。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
律師法第 7 條預覽 ↗
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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