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致聲請人無力繳納並喪失審級利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臺中高分院112年11月1日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錯誤
115年審裁字第108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國民法官案件量刑妥適性未為實質審查,侵害聲請人之審級利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
114年審裁字第1069號
114.09.19審查裁定
案件上訴救濟制度流於形式,形同具文,顯侵害被告之審級利益,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
114年審裁字第390號
114.04.17審查裁定
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定,導致聲請人原得上訴最高法院之審級利益遭受侵害,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114年審裁字第37號
114.01.08審查裁定
前裁判」之法官無須於更審程序迴避,均嚴重侵害人民審級利益、訴訟權與平等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113年審裁字第895號
113.12.06審查裁定
第一審法院,侵害未獲送達一方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審級利益、訴訟權保障,自屬違憲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
113年審裁字第58號
112.12.25審查裁定
第16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權,牴觸比例原則、「審級利益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起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即使不涉及通常救濟程序之審級利益,因仍會發生「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情形,致當事人喪失其非常救濟利益,從而原則上亦應屬憲法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反之,法官縱曾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起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即使不涉及通常救濟程序之審級利益,因仍會發生「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情形,致當事人喪失其非常救濟利益,從而原則上亦應屬憲法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事由。反之,法官縱曾
112年審裁字第1254號
112.05.19審查裁定
要素應持續合法存在之訴訟法基本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審級利益、訴訟權,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
112年審裁字第972號
112.04.11審查裁定
明顯錯誤,而終審法院案件確定後,又將使聲請人喪失審級利益,均已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112年審裁字第898號
112.03.27審查裁定
官為此審級之審判,將使聲請人永久性喪失新案二審之審級利益,使其基本權利受立即且重大之損害,且該損害無法經由正常管道予以救濟,爰聲請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應許新案二審案件於本件裁
112年審裁字第144號
112.01.16審查裁定
提起反訴,致使聲請人等受突襲裁判,侵害聲請人等之審級利益,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又系爭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上處分權主義及適時提出主義等原則均有違背,違
111年審裁字第1397號
111.12.26審查裁定
要件下,被告始得上訴第三審,顯見未有正當理由形成審級利益上之差別待遇,且未採取最小侵害手段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爰
111年審裁字第804號
111.11.16審查裁定
判決,卻未給予人民至少一次的上訴機會,侵害人民之審級利益。致使本質相同之案件僅因起訴之方式不同,受有截然不同之審級保障,業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之比例原
111年憲裁字第1399號
111.09.07
罪之被告,未給予機會陳述意見或補正證據,致使侵害審級利益,並違反大法官解釋第752號解釋而違憲;3.系爭規定二欠缺類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之規定而違憲;4.民事訴訟法第433
111年憲裁字第253號
111.05.26
訴訟法第415條規定,不得再抗告,未顧及聲請人之審級利益,提供其有再抗告之機會,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揭示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爰聲請作成停止執行之暫時處分
111年憲裁字第121號
111.03.30
規範,使聲請人僅能上訴第三審法律審,剝奪聲請人之審級利益,對人民之訴訟權有所侵害,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
110年度憲二字第452號
110.12.24
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減少甚至完全剝奪移送後民事審級利益,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惟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對如何適用
110年度憲二字第25號
110.05.07
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剝奪自訴人審級利益、聲請再審權利及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88號
109.08.28
三級三審之保障,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審級利益,違背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又「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與犯罪被害人聲請發還(給付)沒收之犯罪所得之間,顯然完
108年度憲二字第330號
108.09.27
一方面以財產權訴訟標的新臺幣150萬元限制債權人審級利益,另一方面則突襲審查高於上開數額之法律關係,致侵害債權人訴訟權等語。 (四)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
107年度憲二字第107號
108.02.22
理由之差別待遇,剝奪特定類型犯罪被告上訴第三審之審級利益,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不法侵害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疑義;又聲請人已收到入監執行之傳票,對該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有急迫之必
會台字第13479號
107.01.26
定之疑義;且系爭判決未重新調查事實,侵害聲請人之審級利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
會台字第12500號
104.06.05
訟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第十六條審級利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