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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394號
115.08.21審查裁定
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證據評價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嚴格證明原則,實質降低刑事證明標準,又違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在未調查關鍵證據之情形下選擇性採信證據,忽略聲
115年審裁字第1254號
115.07.24審查裁定
請人自白書而為判決等情事,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及無罪推定原則等語。綜觀其主張意旨,聲請人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為
115年審裁字第1151號
115.06.29審查裁定
上易字第67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未完整調查相關事證,亦未賦予身心障礙者實質程序保障,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侵
115年審裁字第1145號
115.06.24審查裁定
過程逸脫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論理法則及第161條無罪推定原則,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香奠白包依社會通念,足令一般人感覺寓有加害生命身
115年審裁字第1087號
115.06.15審查裁定
定罪之行為預設為具高度社會危險性之累犯事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2.對比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對一般酒駕致死罪之法定刑規定,系爭規定大幅提高法定刑,且不論前次受緩起訴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可能的情況下,仍據此作出不利於聲請人的判斷,悖於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系爭判決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如何計算部分所持見解,固然業經最高法院於111
114年憲裁字第78號
114.10.29
事,並違反證據裁判原則、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等,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114年審裁字第884號
114.08.07審查裁定
述及間接情緒反應,即認定聲請人構成刑事犯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並對於補強證據之認定標準過於寬鬆,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及公平審判權;且聲請人無從對被害人有任何對質及反對詰問
114年審裁字第825號
114.07.29審查裁定
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2條規定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二)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
114年審裁字第769號
114.07.21審查裁定
意願」擬制為客觀構成要件,剝奪聲請人防禦權並牴觸無罪推定原則,違反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三)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將民法行為能力規範援引作為刑法構成要件判斷基準,形同未經立法程序之司
114年審裁字第692號
114.07.03審查裁定
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無罪推定原則、法治國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二)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112年審裁字第
113年審裁字第647號
113.09.02審查裁定
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等,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113年審裁字第463號
113.06.24審查裁定
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預斷禁止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權及訴訟權,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訴訟權、平等權及比例
113年審裁字第319號
113.04.07審查裁定
無法確定犯罪地點之情形下,即認定聲請人犯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刑期過重,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無理
113年審裁字第309號
113.04.02審查裁定
爭判決二),採用違法監聽而無證據能力之證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
113年審裁字第237號
113.03.11審查裁定
,有違憲疑義;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且有其他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及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之情事,亦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
113年審裁字第196號
113.02.22審查裁定
請人獲有利益」、「聲請人為幕後金主」之判斷,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惟輕原則等,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4、系爭判決一及二於審理程序中,概括提示238筆證據及48筆證人及鑑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前開規定所定「其他違法行為」,係指刑事違法行為。至於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
113年審裁字第36號
112.12.16審查裁定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罪推定原則、預斷禁止原則、法定法官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所適用之刑法第43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2、第15
112年憲裁字第149號
112.11.29
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補償等權利,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一罪不二罰、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又刑事補償由刑事法院所做成之刑事決定書性質,應屬憲法訴
112年審裁字第1941號
112.11.21審查裁定
請人全程並無公設辯護律師陪同,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
112年審裁字第902號
112.03.28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
112年審裁字第679號
112.02.25審查裁定
稱系爭規定二)所定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規定,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三)確定終局裁定意旨認定系爭規定一排
112年審裁字第565號
112.02.08審查裁定
則第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及一般行為自由,系爭裁定顯屬違憲,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裁定違憲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
112年審裁字第182號
112.01.17審查裁定
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與家庭權及遷徙自由。而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認聲請人申請在臺定居遭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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